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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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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84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王壽延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省土木技師公會拜會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期盼參與推動農村改建新計畫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鄉村更新建設課 陳意昌博士、梁詩桐 理事

97年1月22日下午4時,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林理事長永裕、吳常務理事朝景、涂常務理事泰成、梁理事詩桐、高理事原、技師報社長陳理事錦芳、陳理事清展、鄭理事明昌、蔡理事得時及吳委員亦閎等,前往台中市拜會「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由蕭處長輔導接待,陪同人員包括劉主任工程司昌文農工課吳課長東霖鄉村更新建設課陳課意昌、中區第一開發隊涂隊長銘焜、秘書室技士高偉嚴等人,就以往本會之專業服務及日後雙方可合作推動之業務等議題,作意見交流。

林理事長表示,前於97年1月2日參與貴處揭牌及首任處長佈達,偕同吳朝景常務理事到場觀禮並表達祝賀。長期以來公會會員都有參予貴處土地重劃計畫與施工的機會表達謝意。今後本會仍將繼續配合貴處新年度業務的推動參與專業服務的機會;同時本會發行之技師報亦可作為貴處與各界溝通平台,舉凡重要土地開發及改善政策宣導及技術推展等。

蕭處長表示,感謝公會林理事長及理監事們遠從台北前來拜訪至為榮幸也表示歡迎之意,並安排做詳盡的簡報,介紹「土地重劃工程處對台、澎、金、馬這塊土地的改善做出重大的貢獻,並在有限的時間內意見交流整理如下

吳常務理事朝景關心由貴處主政的未來10年1000億的農村改建新計畫中「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計劃」與原省府地政處「農村社區更新計劃」是否有區隔,對本會技師參與計畫的機會如何,提出建言劉主任工程司昌文答覆:本處為推動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計劃」新成立鄉村更新建設課」專責推動,有關計畫內容將由主管課於本文後段專文介紹,期使本會會員對本計劃有更深一層的認識,並歡迎本會技師參與計畫的推動及相關重劃計畫的評選與審查作業

涂常務理事泰成對土地重劃工程處水土保持局的業務是否重疊請求釋疑劉主任工程司昌文答覆:水土保持局業務範圍涵蓋全省山坡地開發土地重劃工程處業務範圍包括都市與非都市土地重劃業務,兩者不相牴觸

後記:本報第579期曾專文介紹「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沿革,為饗本會讀者對該處新政策的內容多所認識,進而參與業務拓展,特商請與筆者於金門參與土地重劃工程業務熟識多年,年輕有為的新成立「鄉村更新建設課」課長陳意昌博士撰文,樂為推介

鄉村更新與土地重劃業務簡介

一、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說明

為使鄉村地區之整體居住環境品質獲得改善,亟待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投入農村改建,期使老舊農村住宅能早日完成重建或改善,農村地區之公共設施品質獲得整體提升,創造台灣美麗農村新景觀。行政院爰研提「農村改建條例」(草案),於96年6月14日送立法院審議中;同時為加速推動相關農村改建工作,行政院於96年10月22日院臺建字第0960043840號函核定通過「農村改建方案」,作為未來相關工作之執行準據。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係農村改建方案之三大工作項目之一,並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主辦,由於都市化的快速發展,人口流入都市及其近郊,投入農村地區公共建設相對較少。因此,為提升農村地區公共設施質量,發展地方既有之文化特色、自然生態及景觀風貌,再現鄉村魅力及吸引力,應積極充實與改善農村地區之公共設施。

有關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之實施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以外之鄉村地區,且為既有集居聚落之農村社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農村聚落之聚居人口數達200人以上之地區。2.原住民或離島地區之農村聚落聚居人口數達100人以上之地區。3.以土地重劃辦理完成之農村社區。而其推動方式為以「社區改造運動」之精神推動,計畫應以整體規劃、居民需要、專業參與、民主決定、全民監工之原則推動,計畫重點並非在於支持大型主體工程,而係著重以社區總體營造方式,引導社區參與鄉村重要公共空間及視覺景觀焦點之改善建設,使農村社區之公共設施改善確為地方居民所需,並達成鄉村環境之永續經營管理。其中「專業參與」即地方政府應依計畫,委託專業單位辦理相關公共設施改善之調查及規劃作業,期間並應透過社區居民參與之機制,就規劃構想舉辦地方說明會,並經社區公民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納為實施項目,以確保符合社區居民需求。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農村改善建設項目之先期整體規劃、細部設計、工程建設等有那些呢?包括1.社區排、污水處理設施。2.閒置空地及廢棄房舍、建物拆除之綠美化。3.環境保護、自然保育。4.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5.垃圾清理或資源回收設施。6.運動、休閒及文化設施。7.廣場、公園綠地之興闢與植栽。8.廟宇及社區活動中心之修繕。9.人行空間、巷道、社區道路之改善。10.簡易平面停車場等10項。因其改善地點係農村地區,故公共設施改善之規劃設計原則應考量以下重點:1.符合社區居民需要。2.設施減量。3.設計符合儉樸理性原則。4.落實綠建築之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之相關指標精神。5.易於管理維護等。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說明

台灣地區多數農漁村社區聚落由於缺乏整體規劃與金援,長久自由發展的結果,社區道路狹窄彎曲,排水不良,且缺乏公共設施,導致居住環境品質低落,農村舊有風貌亦漸漸不復保存。為能有效解決農村社區土地及營造農村社區整體優良環境之相關課題,前台灣省政府地政處自1987年起,依據「台灣省農村社區試辦土地重劃要點」,以土地重劃方式辦理農漁村社區更新;至1998年,則依據「台灣省農村社區更新土地實施辦法」辦理之;2000年1月公布實施「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使農村辦理整體建設配合地籍重整及交換分合有法源依據。內政部自2001年以後編列「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四年示範計畫」;政府為使台灣農村社區能整體發展,故延續上開計畫至2008年,並改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主辦。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施地區適用於區域計畫法所劃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地區,當地居民意願較高者,辦理整體規劃、重劃建設、地籍整理,使各宗土地成為適合建築使用之土地。以土地重劃方式更新改善農村社區,為根本解決農村土地共有問題。透過整體規劃後,增加公共設施用地,並配置道路、排水路、停車場、活動中心、廣場等公共設施,配合土地交換分合與地籍整理,使每位土地所有權人之坵塊方整,方便未來興建農村住宅。2001-2008年預計完成重劃建設區數將達22區,面積亦達123公頃;其中建築用地面積由近41公頃增加為乙種建築用地近85公頃,增加1倍以上的面積;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亦近9公頃增加為近38公頃,增加超過3倍的面積。

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公共設施改善的差異

項次

內容

土地重劃

公共設施改善

備註

法令依據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農村改建條例(草案)

後者於96年6月14送立法院審議中

實施範圍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農村社區得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

鄉村地區一定規模之既有集居聚落

 

目的

解決土地共有及地籍問題,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配合區域整體發展,以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

改善農村社區之公共設施。提升鄉村地區之居住環境品質,改善居民生活,並吸引人口移入,促進鄉村地區之發展。

 

辦理期程

約需3年半至4年半

1年至1年半

 

辦理項目

1年先期規劃,第2年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第3年工程設計及工程發包,第4年為工程施工及地籍整理。

1年規劃、設計、施工,第2年施工

 

作法

由中央研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四年示範計畫」報行政院核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報適當地點請內政部核定辦理。

由中央研擬「公共設施改善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地方政府研擬四年整體改善計畫及年度實施計畫提報內政部核定。

 

土地使用

經重劃變更編定後大部分屬於乙種建築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

公共設施用地依改善內容予以變更編定。

 

限制(先決條件)

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

社區公民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土地負擔

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

設施用地如屬私有者,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時,得申請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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