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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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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81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工程會應訂定測量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國土測繪法在民國 96 年3 月 21 日公布後,內政部即積極訂定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而地政司擬訂的「測繪業測量技師簽證規則草案」在網路上公告後,內政部地政司邀請有關單位研商,經過四次會商後訂出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草案版本。但地政司以在內政部內簽時,以法規會不同意為由,再召開第五次會議,取消土木技師辦理應用測量的資格,遭到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之強烈反對,最後土木技師公會代表建議訂定「測量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按國土測繪法第35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測量技師之身份、資格證明等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二項另訂但書,即「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事實上,與會各單位對於上開規定均無異議,問題是實務上依據以往的經驗,有些單位會將附屬於工程之測繪業務單獨提出採購,變成只有測量技師可以辦理。造成不合理的現象,即測繪業務附屬於工程時土木技師可以辦理,單獨提出時即無法辦理。顯然未考量該測繪工作之內容及辦理該測繪業務所需之專業要求。

在地政司之第五次會議時,地政司擅自更改「測繪業測量技師簽証規則」為「測量技師簽証規則」違反以前的會議結論。赤裸裸的為測量技師護航,以致連內政部法規會及行政院法務部的代表也同意請工程會另訂「測量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工程會於今(97)年1月17日召開「研商得辦理附屬於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技術服務之工程測量、地形測量等測繪業務之技師科別」會議,由於本次會議把土木技師及相關技師得辦理之測量業務限縮在工程測量及地形測量,土木技師公會及採礦技師公會代表均表示反對意見。工程會表示是接受測量技師公會的建議,但本報認為工程會之研商會議應保持中立,不宜以特定公會的意見作為標題,以免予人偏袒的印象。

鑑於,以土木技師之測量養成教育及技師考試的檢定,已有足夠的專業可以辦理應用測量的業務,我們建議有關「測量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的擬定,不應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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