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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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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高 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淺談公共工程監造品管人員之任用限制

這兩年以來因新冠疫情影響,交通運輸成本提昇、大宗原物料價格波動、環保意識抬頭等,使國內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經營日趨艱難,特別因土木或建築工程之工作環境嚴苛,在工程人才的投入上就更形困窘,本期乃就工程技術服務業在監造工作的品管人員任用執行面所遭遇問題提出若干討論與建議。

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條文十規定:「(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至少二人。(二)前款現場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監造服務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目前機關在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內一般規定未達5,000萬元工程之監造品管人員得跨案兼任,但累積金額不得逾5,000萬元;近來有工程技術服務同業遭遇之案例是所屬監造品管人員兼任2~3個工程監造工作,累計工程金額約達4,950(未達5000萬元),但於其中之一工程進度達60%時辦理變更設計追加工程款約80餘萬時,造成其負責監造工程累計工程金額剛好超過5,000萬元,於變更設計完成後60天經機關審計室查察發現,雖經監造公司立即更換監造品管人員,仍被依契約第9條第5款,除扣除60日應到監工人員薪資外,並處以每人每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0元,合計超過30萬元;此案因變更超過5,000萬元部分僅30萬元,換算監造費僅約1萬元,卻換來超過30萬元的違約金。按契約執行有一定進程,工程進行相當程度後變更追加,契約總額雖超過5,000萬元門檻,但剩餘工程卻已遠低於5000萬元,按契約精神配置人力應符合要求。

另,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條文五規定:「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另一案例是監造公司所屬品管人員證照有效期限將屆,雖在屆滿4年期限前完成回訓並通過考試,但卻於考試後約1個月始領得回訓證書;本案亦經審計室查察發現,該監造品管人員在未取得回訓證書期間雖於工程現場擔任品管工作,惟因證照逾期,仍視為人員未到工,依據契約第9條第5款,除扣除應到監工人員薪資外,並處以監造公司每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0元,合計約8萬餘元,經查訪同業知回訓證書之核發時間並無一定期限規定。

由上兩案例所突顯問題,在此建議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

 一、有關監造品管人員兼任工程金額之累計值建議得視情節重大程度,採依品管人員兼任之全部工程,同時執行之剩餘工程款累計值來評定處罰之必要性。

 二、品管人員證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已完成回訓、通過考試及格,適逢期限屆滿而尚未取得回訓證書者,可以訓練機構所發臨時結業證明替代回訓證書而得免於遭受契約規定之處罰。

綜上所述,為求改善國內工程環境與善用工程專業人力資源,在各項公共工程執行面所面臨問題若能透過執行者積極反應、管理者研議對策、決策者調整詮釋規定等各方工程參與者之通力合作、集思廣益,相信必能促進國內工程業界參與公共工程之意願,從而大幅提昇公共工程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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