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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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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吳宗翰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工程會表示

共工程查核機制早已存在

本報訊】針對51日媒體報導,公共工程安全欠缺查核機制乙事,工程會表示:對於查核公共工程品質及安全,在法規面及制度面,早有完整規定。

工程會指出,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確保施工安全,已建構完整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全國各工程主辦機關,共設置49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各機關工程進度及品質事宜,每年約查核4,200件工程,占全國在建工程約10%;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安全,已將工地安全衛生,列為查核重點,要求廠商重視工地安全,並與勞動部建立橫向通報機制,針對高危險之工地,加強查核與勞動檢查,確保施工安全。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報載提及公共工程廠商租借牌陋習乙節,為避免公共工程廠商租借牌情事,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均有禁止廠商租借牌及其行政、民事、刑事之處罰機制規定。

工程會強調,廠商是否有租借牌情形,在第一線執行工程之主辦機關工程單位及監造現場人員最清楚,主辦機關工程單位及監造,應落實審查相關文件及人員資格,現場執行應確實核對實際執行人員是否為廠商代表人;各工程主管機關並應納入查核(包含工地人員出勤情形、勞健保、聯絡資訊等),即可發覺是否有轉包的行為。

工程會並指出,為強化查核租借牌之補位策進作為,已將相關資訊系統,介接法院裁判書系統、內政部營造業與工地主任管理系統,於法院裁判書,發現載有違反採購相關法規情形時,即時通知機關依法處理;另於機關登記專任工程人員、營造業負責人及工地主任時,資訊系統自動比對,以防止人員違法兼任工地職務;並已通函全國各機關之稽核與查核單位,加強稽核糾舉租借牌不法的情形。

未來仍將持續要求各機關透過工程督導、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監督工程團隊,於公共工程履約各階段均應各司其職,並發揮自身專業功能,落實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之各項作業,以維工程品質確保公共安全(摘自工程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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