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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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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論 營建廢棄物的解決之道

台灣,由於中美貿易戰及抗疫表現受國際肯定,台商大規模回流投資,協助撐起2020年台灣經濟景氣,加上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都更與危老重建案量大幅增加下,這幾年,台北市大興土木產生的營建廢棄物佔全台之30%,加上新北市及桃園市則高達了60%,簡言之全台一半以上的營建廢棄物,都來自雙北暨桃園地區。

由於營建廢棄物分類處理成本相當高,且合法營建剩餘物處理場之設置、申請、審核,有一定的條件與程序,因此合法處理場存有供需嚴重不足的態勢,也因而衍生非法棄置問題。根據統計雙北地區合法處理場,台北市僅有十餘家,新北市則僅兩家,非法處理場卻高達六十餘間。因此,每當新北市政府加強取締營建廢棄物非法棄置,並嚴格要求業者送往合法處理場時,便引發「雙北垃圾大戰」。

又,台北市地狹人稠,很難再新闢土地以掩埋廢棄物,只能靠土資場或混合場做基本分類後送到南部掩埋。長期的「北廢南送、北土南埋」的現象,也產生區域不平等的問題更嚴重的是台北市現有的十餘個土資場或混合場,將分別在2021年到2023年間屆滿法定使用年限,屆時恐將引致台北市的營建廢棄物「無處可去」。

據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表示,目前所遇到的問題是該產業民間處理能力不足,政府對該廢棄物清理業輔導配套措施不足;合法處理場分類出來的磚、瓦、石、廢土沒有地方可供暫置或再利用;且可燃物也無法持續進入焚化爐。因此造成中南部合法處理場分類出來的廢土或可燃類品堆積如山,衍生不肖業者違法傾倒廢棄物情形。此等行為雖然有地方環保局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若任意棄置、未依法處理、回收廢棄物,最重可處以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但仍有不肖業者鋌而走險違法傾倒廢棄物。

既然『有建設就有營建廢棄物』,要解決營建廢棄物問題,除了多設營建剩餘物處理場,固然是一種方策;設法讓營建廢棄物有再利用的機會,何嘗不是另一思維。環保署在民國1099月「台北商港物流倉儲區」第四次環差審查決議將填海造地的土方量,由每年三百萬立方公尺,逐年增至四百二十萬立方公尺,同時開放納入民間工程營建廢棄物及餘土,這項政策的目的就是儘量消化營建廢棄物,亦能緩解燃眉之急。

又,營建事業在建造拆除或整地等工程中,均會產生大量的一般事業廢棄物與土石方,若透過設計階段的縝密規劃,少拆除多利用既有物,亦能使營建廢棄物減量。依行政院曾於民國861231日函釋廢棄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不是廢棄物,而是有用資源,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至於施工附帶產生的金屬屑、塑膠、木屑、紙屑、瀝青等廢棄物,則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也可以再利用,這就是資源再利用的真義所在

綜上所述國家要建設就有營建廢棄物的問題需解決合法營建剩餘物處理場之設置、申請、審核,有一定的條件與程序,固然不容易,有關機關應設法解決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表示,他們處理能力不足,需要政府有輔導配套措施至於中央應督導各縣市儘速建立協調平台南北互相調配掩埋及焚化量能,針對土石方及廢棄物的去向展開跨縣市、跨局處合作勾稽不容不肖業者違法傾倒廢棄物。如此『杜絕非法保障合法正面對戰營建廢棄物才能改變土資場屬於鄰避設施的誤解也才能根本解決營建廢棄物問題

總之本報呼籲政府從規劃設計著手先減少營建廢棄物的產生量並將營建廢棄物去化於填海造陸的工程中剩下的量讓合法的營建剩餘物處理場來解決,才能真正做到資源再利用、源頭減量目標,達成環境保護及減廢的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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