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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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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淺談營建工程保險

楊鴻川  技師

營建工程是一勞力密集行業、參與作業人員來自各階層,使用多項設備機具,客觀上無法百分百了解地質狀況,且受天候影響的行業。營建工程施工期間(包含至驗收前),對公部門及營造廠商,均存在一定風險。因公部門需要對公共工程負最終完成責任,通常採用保險之方式,將「災害」或「不可抗力」所生損害之風險,移轉由保險公司負擔;而公部門於契約上,除要求承攬商應對員工辦理一般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外,另外要求承攬商投保營造綜合險、營造機具綜合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建構營建工程完整保險系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 :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營造綜合…營建機具綜合等保險」之條款規定。公部門於發包契約中編列「相關保險」工項及費用,要求得標承商須配合得標、工進等時程,提出相關保險契約及單據,俾在發生意外災害時,營造廠商可將一部分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降低廠商財務壓力,讓廠商願意進行修復作業,順利修復災損部分並繼續完成整體工程。避免廠商無力修復,造成與公部門產生契約爭議,甚至公部門需再重新召標作業之冏境。亦有由公部門向保險公司投保,再將保單附於施工廠商契約內

公部門為保證「保險理賠金必須用在災害修復」,通常要求保單條款註明「保單受益人為工程主辦機關」,表示爾後保險理賠金,由工程主辦機關受領,再依與施工廠商契約規定,支付施工廠商因營建工程以工程本體發生「災害」或「不可抗力」所生損害最大,故本文謹就營造綜合險」概略說明如次。

營造綜合險」,一般保單結構應有三大部分:

一、綜合保險單:應登載(1)保險之標的物(工程名稱及施工處所)(2)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3)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及保險期間、(4)保險項目、(5)保險金額、自負額、(6)保險費用、(7)定約之年月日。

二、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

三、附加險及其他附加條款

通常營造綜合險項目大略區分為三大部分:

()營造工程財務損失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附加險及其他附加條款。

依據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第一條「於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以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第二條「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本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務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此保單名為綜合保險,理論上保險公司應負擔所有風險,但如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所有風險,要保人可能支付更高之保險費用,故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有特別明列保事項,以免除保險公司應負賠償之責,此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特別注意事項。

就此基本條款保事項,如因工程特性需要,要保人可與保險公司協商增加「附加險或附加條款」將部分保事項納入保險範圍,此當然必需增加保險費用附加險及其他附加條款之目的,即是因每件工程各有其獨特性,要保人及保險公司可依其獨特性之需求,雙方協商增加附加險/附加條款以補充基本條款不足之處。最常見者如增加「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及鄰近財物損失險」,以排除基本條款第九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部分不保事項(: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請自行上網查詢)

依個人經驗,在辦理營造綜合保險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有關營造工程財務損失險,基本上承保範圍只限於工程本體之「毀損或滅失」,基本條款第一條第一項「…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此條款表達意思為「施工機具設備、拆除清理費用」如要理賠,必須要增加附加條款將之納入承保理賠範圍,當然增資保費是必然的

 ()公共工程經常於施工期間辦理重大變更追加減(如工法變更、施工區域調整),不論是由公部門或施工廠商向保險公司投保,應注意於適當時機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調整保險金額,以避免事故發生在變更處所,而產生理賠爭議(基本條款第四條、第二十條)

 ()上述變更追加減亦可能同時延長工期,此時應注意保險期間延長、及延長保險期間保費如何計算之條款。

 ()工程發生意外災害時,通常主要保險理賠項目/金額,可能發生在「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以修復、或重置工程及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合理費用」,但上述「搶救、修復費用」是否為保單上「不保事項外」,此部分涉及工程與保險相互關聯之專業知識需特別注意。

總之營建工程人員較少接觸保險相關工作,而保險一門專業知識,如於辦理相關營造保險事宜或災害事故理賠時,建議洽詢相關專業人員以爭取較佳保單及合理事故理賠金。筆者因工作機緣稍有接觸涉獵,謹就個人粗淺認知,敬供參考還請諸先進指教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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