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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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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從《工輔法2.0版》施行

談 特定工廠用地變更

早期未登記的工廠,都是利用自家農業土地或農牧用地來建廠,在廠商不斷的努力下,規模逐漸擴展,以至於相關設施,違反現行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而無法辦理工廠登記。時至今日,鄉下地方,農務人力老年化,使作為耕種使用,其收入微薄,反不如停耕將地出租使用。由於工業用地與農業用地價差很大,價差反映在廠房出租之行情上,工廠廠商將本求利,自然轉向農地蓋違建工廠,此乃農地違章工廠居高不下主要原因。就未登記工廠的問題看來,其違規態樣,在於其工廠用地,不符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惟,此又涉及人民財產權使用限制,無形中把問題拉高到憲法層次。

農地違規建工廠,爭議多年,政府皆未能有效管理解決,導致有數萬家未合法登記工廠,持續盤據農地新版工廠管理輔導法1086月底完成三讀修正、109320日正式生效新法採用「特定工廠登記」,輔導105520日以前,既存的未登記工廠轉型、搬遷或就地合法;對於1055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至於105519日以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105519日以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則輔導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10911日至1101231)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10911日至1111231)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20年內取得土地合法。這些都是新版《工輔法》主要的規定。

由於舊的違章工廠,係《工輔法1.0版》輔導申請臨時工廠登記,已於10962日屆期因新版《工輔法2.0,卻早109320日開始實施。《工輔法》新舊版施行,有約2.5個月之重疊,因此重疊期之個案,需要檢討!此外,經濟部有六個子法,同時同步發布,包含特定工廠登記、檢舉獎勵、低污染認定、不宜設立地區規定、停水停電程序與中高污染工廠輔導轉型等項目。但是用地變更、工廠群聚地區,這兩個與「特定工廠登記」比較有關係的子法,卻尚未發布。這是值得主管官署注意的問題。

有關農地使用管理,本就是牽扯甚多、十分複雜的議題。諸如農地使用限制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一部分,法律對農地實施使用管制,構成對土地所有人財產權的限制,如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意旨,將構成準徵收,應加以補償。又農業發展條例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則,擬定農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數量,並定期檢討。」;又如過去不可變更地目之優良農地並不在規範之列,農地一經變更後,地勢必會增值,故回饋金繳交多少,應兼顧原合法工廠購地之不公平性,必須與國土計畫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討論訂定相關規範。

更有進者,若是有關『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可供建築之使用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之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進行管制,故其建蔽率規定為60%,容積率規定為180%。另,按《土地法》第82條規定:「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亦即非都市土地一經編定應即按其用途使用。至若,當違章工廠與地目都合法後,就應適當限制買賣或轉移土地,以避免財團炒作地皮,都需要進一步的檢討修正。

此外,農地使用管理,也與《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規定相關。而,過去因違規使用造成農地減損、農業環境遭破壞,故在兼顧財產權保障作為,允予合法化同時,課予相關修復及補償之責任義務,如廠區結合綠能政策,提供農地變更回饋、環境影響等費用,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這些都屬『納管』之義務負擔,不宜忽視。

綜上所論,違章工廠因過去未有效管理,汙染農地,故政府介入解決。如今《工輔法2.0版》已經開始實施,因應未登記工廠所衍生之產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議題,未來在《國土計劃法》推動下,將未登記工廠合法化,輔導轉型及遷廠。此外,《工輔法2.0版》修法後,政府也要全面檢討是否需要這麼多農地,否則就應讓農地恢復原形,美麗鄉村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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