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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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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吳宗翰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維護採購秩序 不容許廠商行賄又得標

【本報訊】有媒體報導「糕餅藏百萬行賄 大老闆判罰百萬仍得標」乙事,工程會表示,採購法對於行賄之廠商,已有相關處置規定,縱使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機關應不允許該廠商參與採購案,不致發生明知廠商行賄,仍決標予該廠商之情形。

廠商對機關人員,為招標、審標、決標事項賄賂,係違反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致影響採購公正。依採購法規定,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應對該廠商之投標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向該廠商追償損失。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維護採購秩序,營造清廉採購環境,除既有規定外,1085月總統公布修正採購法,明定廠商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更加重處分。包含機關可依法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利用行賄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扣除;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不得參加全國各機關採購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工程會呼籲,機關發現廠商行賄行為,除向檢調機關舉發外,對於該廠商參與相關之採購,應有所警覺,並依法為適當之處置,以維採購公正及政府清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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