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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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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編 輯:賴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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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賴建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論明定設計監造簽證的責任年限

為保證工程的品質、過程符合規範或標準,因此而有技師簽證制度。然,就專業技師的簽證責任而言,我們應深入思考的是責任年限的議題!

眾所周知的技師簽證制度,是就工程技術事項,諸如規劃、設計、監造、試驗等成果,由擁有國家考試專業技師資格,實際執行查核、核閱、複核、審查作業,並基於令人信服的證據,提出與既定規範、準則相符的意見或證明。換言之,有技師簽證的工程,就是品質的保證但,目前技師對品質的保證,卻無時間年限!甚至伴隨簽證技師至生命的終點,仍然有責任上之後遺症存在,實令人無法理解與接受!建築物再強固,也會因時間、環境因素而劣化、老化!而簽證技師的責任,卻不隨時間而漸消減,實不符公平正義。

再由保固角度來看,任何物件均係保證一定期限內,產品可以正常使用,並符合約定之正常使用效能。如標的物發生非正常的狀況,其保固責任得視個案狀況予以排除或調整,包括更換新品或良品、修復或是解除契約。前述保固責任之文字,常見諸於日常生活中,其觀念已深植人心。

因此,保固責任是理所當然之事保固的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費生活品質、以及促進企業良性發展。  但,吾人熟知的保固一詞,其實都有明訂責任年限的規定。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彙整各機關的定型化契約中,有關保固的規定,包含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第十一條第一項,明定保固期限及範圍,為自買方完成點交停車位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點交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梁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保固十五年;機械設備及固定建材部分保固三年。

綜上所述,物件保固與專業的技師簽證,有其相同的邏輯思維,兩者都是就成品的使用,需要負責任!然而兩者的差異,在於前者保固有年限規定,而專業的技師簽證,卻無責任年限的明訂!

以專業的觀點看來,工程的設計皆有設定其使用年限,如建築物的設計的生命週期為五十年,無論是工程的設計、施工的監造,都是依循此點生命週期為五十年原則,續行規範、標準的檢視確認,依然根據此原則,而為專業簽證!但,觀諸技師法或相關簽證規則,並無明確的簽證責任年限,因此造成簽證技師只要參與公共工程,不論大小,皆需背負一輩子責任的不公平窘境,簽證技師甚至被戲稱是『到老都有可能會被關的職業!

總之,結構體或構造物必須要安全、舒適,是眾人的期待與要求,但結構體、構造物也會隨時間而老化劣化,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因此,如何要求簽證技師加強專業提升,強化構造物,才是正道;而非以無限制簽證責任年限,企圖綁架技師,反而讓優質的技師逃之夭夭,造成劣幣充斥的風險賭注執業場域。本報認為『明定設計監造簽證的責任年限是尊重技師價值的進步表徵』。呼籲主管機關,應明訂設計監造技師簽證責任年限,使技師樂於發揮專業技術於工作上,更能確保在使用期間的法定責任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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