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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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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朱弘家、黃清和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統一挖補」作業 推動路平新思維

道路的通行安全為市民的基本人權,在都市化發展及民生需求下,各管線單位為服務用戶及配合各種建設,實施管線地下化工程。經常性申請挖掘道路,辦理地下管線埋設工程,致使道路挖掘情形頻繁,影響道路交通的流暢,並嚴重降低道路的服務水準及年限,甚至產生國賠事件。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統一挖補」作業的新思維,實為推動路平專案之重要途徑。

監察院於10348日,因各級政府對於路平專案執行成效不彰,要求中央及地方政府皆須檢討改進。茲將監察院調查意見、及應積極改善重點,摘錄如下:1.內政部推動「再生瀝青混凝土使用管理機制檢討報告」評鑑或驗廠機制,委由各機關自行推動,行事顯因循消極。2.國內平均每年核准道路挖掘案件,約9萬餘件,挖掘面積計達822萬平方公尺,平均每5件挖掘案件,即有1件未經事前正式申請。3.公路法及市區道路條例,對違規挖掘之裁罰及回復原狀等規定,未臻一致。4.行政院疏未督促各級道路主管機關,針對路平專案施作道路之篩選、及施工順序,建立客觀認定標準。5.中央各道路主管機關,就路面平整()度之驗收標準不一。6.工程會疏未就「路平專案道路刨鋪併同辦理人孔蓋減量比率」,審慎律定足供各級道路主管機關依循之績效目標值、及其減量比率之計算標準。7.各縣市仍迭有道路工程弊案,遭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案件。8.據國賠案件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事故肇因分析,路面人()孔蓋,未能與路面齊平、與周圍路面間隙過大、及材質易滑或遇雨致積水,濕滑頻乃,為行車事故之主因。9.國內路平專案推動4年多以來,因道路維護原因,致生國賠案件高達268件,國賠金額約新台幣87百萬元,與路平專案實施前相較,未明顯減少,且未就確定國賠案件確實究責與求償。

為有效管控道路挖掘及路面回復品質,臺中市政府力行『執行法規、配套工程及管理系統資訊化的3E,包含作為管理方式,執行法規(Enforcement),制定「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暨修訂「臺中市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自治條例」;配套工程(Engineering)方面:推動管線統一挖補工程、管挖後全車道修復制度;管理系統E化方面:推動道路挖掘管理資訊化、建全公共管線資料庫、3D管線檢核、建置24小時路平服務中心。

又,台中市政府為避免道路重覆挖掘,於86年起,推動管線統一挖補工程,由市府代辦管線挖掘及道路復舊施工作業。惟推動至101年,因多次流標,回歸管線單位自行辦理,致重覆挖掘情形造成道路品質低落。之後104年,檢討相關法規面、施工規範及發包策略等,於1041026日,恢復原市8區推行統一挖補,106年下半年增加大里區、太平區,並於10831日起增加豐原區、潭子區。

上述臺中市政府針對減少道路重複挖掘有三項作為:統一挖補、路平後禁挖3年措施、民生案件申挖許可後車道修復。也就是管、挖、埋、配一次到位。由市府承包商統一進場開挖管線、配管,一次施作完成。而目前各縣市多採聯合挖掘,仍需由各管線單位分次開挖,相較於臺中市全國獨一無二的統一挖補,一次性的施工,明顯減少重覆挖掘,有效降低對市民交通衝擊及確實維護道路品質。

總之,道路挖掘乃是一個城市發展過程中必要之「惡」。如何減少挖掘施工衝擊、降低交通衝擊,並提升道路挖掘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頻率及加強其施工自主管理,臺中市政府已經於去(107)年中旬,辦理相關認證訓練課程,並推動全國獨一無二之「統一挖補」,已減少重覆挖掘次數,更由道路主管機關擔負起道路修復責任,本報認為臺中市政府之成功模式,值得其他縣市之借鏡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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