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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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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設計是否應全採透水鋪面之我見

朱煌林 技師

近年來受極端氣候影響,瞬時雨量頻破紀錄,降雨後之地表逕流量與洪峰流量過大,造成都市淹水現象頻傳。新北市政府有鑑於此,於民國1051228日發布「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期望以保水、透水及再利用等概念,打造透水(海綿)城市。目前新北市各基地之開發,除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一公尺之建築基地、興建農舍基地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及公共設施用地中之河道、港埠、上下水道、車行道路等不適用以外,皆應設置透水保水設施。

依據上開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其中所謂車行道路是否包含人行道範圍(道路全寬),或僅為車輛通行(車道)範圍,似無明確定義。參考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道路工程書圖審查自主檢核表,項次2.1.2「人行道是否已儘可應採取透水設計?無法採用是否已有具體理由?(詳圖1)」,可見目前道路主管機關,已將人行道納入透水保水設計審核範疇,全力打造新北海綿城市之目標。

目前進行人行道透水設計規劃時,常存有執行的困難,因此才有「無法採用是否已有具體理由?」之但書,以符合道路實際使用現況,透水設計規畫,常見之問題簡述如下:

1.         人行道下方常配合佈設道路附屬設施,包括水溝(含側溝式箱涵)、管線、或與擋土牆(地下室)共構,因此有效利用之實際透水面積有限,整體透水效益過低。

2.         新北市計畫道路寬度不足,人行道規劃寬度常小於1.5公尺,若扣除必要之公共設施帶後,實際人行寬度約僅0.9公尺,因此透水面積有限。

3.         透水地磚之抗壓強度,規定須達 280 kgf/cm2以上(詳表1)。惟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4.6.2 舖面材料規定,一般僅考慮人行之區域,抗壓強度達 350 kgf/cm2以上;若人行道上有機車行駛、停放之情況發生之區域,建議人行道舖面材料之抗壓強度要求達 500 kgf/cm2以上。現行人行道鋪設透水地磚之抗壓強度不足,常遇壓損或襯墊砂沉陷變形之情形而增加維護頻率,建議適度提高透水地磚之抗壓強度達 350 kgf/cm2以上(詳照片1)

4.         許多都市計畫更新或重劃之建築基地開發案,為考量整體景觀設計,常將人行道鋪面與建築基地鋪面納入一體設計,而未採用透水鋪面材質(例如:石材) (詳照片2)

結語

各種透水工法皆有不同之適用性及優缺點,且透水率會隨時間及維護狀況而逐年遞減,目前並沒有一種工法可以完全適用於市區道路所有狀況,考量都市景觀及鋪面工法之透水性、穩定性、維護成本等綜合因素,部分區域環境條件不佳及路寬不足路段,實無採用透水鋪面之必要性,若強加限制反而不當。因此,自主檢核表中具有彈性之規定,彰顯道路主管機關之智慧及務實之態度。

圖1  人行道透水設計參考圖(參考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道路工程書圖審查自主檢核表)

 

1  透水地磚之品質規定

品質項目 試驗值 試驗方法
透水係數(cm/sec) 1*10-2 以上 CNS 14995 A2288
抗壓強度(kgf/cm2) 280   以上 CNS 13295 A2255
抗彎強度(kgf)* 1200  以上 CNS 13295 A2255

 *進適用於透水地磚之長度或寬度超過280mm

 

照片1 鋪面磚壓損剝落案例

  照片2 人行道與建築基地鋪面納入一體設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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