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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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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嚴查非法棄置爐渣、集塵灰,強化廢棄物流向管制

近來媒體報導,在新竹縣新豐掩埋場附近海岸,發現有廢棄爐渣、集塵灰遭非法棄置,散布約2公里長,量體總計約35,629立方公尺,其中集塵灰數量約1,380立方公尺,占總量約4%;爐碴數量約4,268立方公尺,占總量約12%;營建廢棄物約3,931立方公尺,占總量約11%;家戶垃圾約26,050立方公尺,占總量約73%。這些廢棄物以太空包被丟置,遭海浪侵蝕,有害物質外流,已污染到岸邊土壤。原為觀光客喜愛的美麗海灘,被環團稱之為「最毒海岸」,新竹縣環保局取樣檢測後確認,太空包內容物,的確就是電弧爐煉鋼業集塵灰,含有高量重金屬與戴奧辛,並超過廢棄物管制標準。

又,旗山大林農地被非法掩埋廢爐渣案,旗山地區尊懷活水人文協會與農民要求移除,遭市府以「爐渣不是事業廢棄物」為由否決。農民和環保團體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控告高雄市政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065月底,判市府敗訴,應限期要求建發營造公司,將其回填在旗山區圓潭子段土地的轉爐石級配料,限期清除。此案歷時4年,面積7公頃、深24公尺的爐渣地,仍維持原樣,高雄高分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2名業者判刑、併科罰金及沒收不法收益。本案監察院曾於1042月,糾正高雄巿政府有違失,指市府明知農業用地,依法不得回填轉爐石等煉鋼爐渣,未督促所屬及落實列管追蹤,並依法及時採取有效遏止措施,任憑所有權人持續擴大回填面積,達5.2公頃、數量超過99萬公噸,嚴重損害政府公信。

所謂的「電弧爐煉鋼」,是將回收廢鐵、廢鋼後,經「電弧爐」高溫熔煉後,製造成鋼材,而熔煉所殘留的殘留物,就是「爐渣」;而煉鋼過程排放的懸浮微粒、以及氣體,蒐集之後,就成為「集塵灰」。集塵灰比爐碴「更毒」,來自鋼爐的煙道,不但更濃縮,含有戴奧辛、含鋅高達230ppm,遠高過爐碴的5ppm,也有高量的鉛、鎘等重金屬,而且非常細,更容易擴散。因此可能造成神經系統、腦、腎等的損害,若是流到海洋,經過食物鏈吃到人體,最終影響到人體的健康。故「電弧爐煉鋼」產生的「集塵灰」,被歸類為一種「有害事業廢棄物」,而「爐渣」如果經過篩分、破碎、安定化等程序,是可以作為柏油路的配料、或是做混凝土添加料,用來取代砂石,是可以處理再利用,故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

經濟部於200219日訂定發布: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歷經12次修正,最近一次為105620日,其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用途:1.氧化碴(石):水泥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或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2.還原碴(石):水泥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或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用途為水泥原料。

綜上所述,「爐渣」可以再利用,但建築工程預拌混凝土使用安全,涉及到諸多部會:上游水泥的爐渣含量,係由經濟部標檢局把關,砂石則是經濟部礦務局把關;中游的預拌混凝土廠,係由行政院工程會把關;下游的建築營造業,則是由工程會與內政部營建署把關。故爐渣除在混凝土生產過程,可能會被不當摻入,成為「爐渣屋」;爐石除高爐石外,尚有轉爐爐石及電弧爐石,這兩種爐石均不能做為混凝土之摻料使用,故工程會也頒佈了,「公共工程高爐石混凝土使用手冊」,以利遵循。而「集塵灰」含有戴奧辛、鋅、鉛、鎘等重金屬,屬於「有毒事業廢棄物」,此部分相關單位應嚴格查緝,確實管制此有毒廢棄物之流向,及重罰不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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