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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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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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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加強建築物使用管理維護,嚴查不當變更使用

從美濃地震及花蓮地震,所產生的建築物倒塌破壞看來,乃非單一原因所造成。除了最常被拿出來檢討的建築配置不良、結構設計不良或施工品質不良外,應該還有違建(二次施工)及不當變更使用問題。另外,混凝土結構裂縫長期未修補、結構材料老化、漏水混凝土產生白華(壁癌)、鋼筋保護層不足生鏽膨脹造成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等等因素,對結構耐震能力及壽命,均有不利的影響。

一般建築物如好好管理維護,至少可以使用50年以上。目前國內對建築物使用管理之相關規定,有下列法規可供參考:包含「建築法」之第六章「使用管理」;「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之第 10條管理維護費用,第 16 條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寧之義務,第23條住戶規約的訂定與範圍;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範。然而,這些專業規範,雖然專業人士或法律人代理訴訟時時常引用,但一般民眾對於這些法令之了解或有不足,政府實有必要對一般民眾再加強宣導。

建築不當變更使用或未能好好管理維護,不僅發生在透天住宅、未設有管委會之住宅社區,就連設有管委會之社區,或多或少均有此情形。檢視歷次發生的震災損害的建築物,大多是屋齡20~30年以上(民國86年以前) 的老舊RC建築物居多。建築物的耐震強度,除了需要符合興建時期的結構設計規範、及施工品質的要求外,建築物經長期使用後,亦應需考慮建築物的使用期限、及未能有效管理維護所造成之影響。其中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變更原有設計載重,使結構承載力發生變化,因載重增加會放大地震力,超過原結構設計地震力,如此,建築物就容易發生危險。

因此,建築物發生震災損害時,除追究設計者有無違反建築術成規外,亦需探究所有權人有無負起管理維護之責,而不是由建築設計者承擔全部的責任。故落實「老屋健檢制度」,乃為建築使用管理的重要一環。健檢後若需補強,則表示中古屋使用功能價值已大幅減損,折舊費用大幅增高,依量能課稅原則,房屋稅應予減降;倘若健檢證明耐震能力符合法令規範,可保障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等問題及交易秩序,進而促進房市健康發展。因此,建築物的耐震能力必須與維護管理緊密結合,才能維持建築物原有的設計結構強度。

政府人力物力有限,建築物健檢全由政府做,實非財政所能負擔;若強制性規定,因涉人民財產權及居住權,應以法律定之。但修法過程可能冗長,緩不濟急;故「內政部」將修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921地震前領得建照,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產權屬同一所有人的私有供公眾使用的建築,如旅館、商場、電影院等12層以上(7,850)、及9層以上(12,656)建物,都需進行耐震評估

綜上所述,本報認為建物健檢,固可委由專業技師及建築師比照公安檢查制度按時申報,每一棟建築物的安檢狀況及維護管理紀錄可以查詢,建築物是否耐震補強,不需由建築主管機關花大筆人力去督促或裁罰,但這種種措施,僅屬亡羊補牢之舉,終非釜底抽薪之計。理應仿效日本,除天災以外的強度所造成的建築物破壞,其影響人命及救災的進行,由刑法追究建築物所有權人的責任,如此不僅可以減輕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亦可避免政府財力及民眾財產極大的損失。換句話說,主管官署應速修法,平日嚴格管制變更或不當使用,即報即拆,並視嚴重程度懲處或量刑,教育全民體認震害之可怕,亦即導入預防性建築管理觀念,而非地震損害時方花很多人物財力來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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