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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七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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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104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賴建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不容敷衍的技師正名與工作權

營造業法自民國92年頒訂後,由於部分法條存有不合理,甚至是因多方角力妥協後的產物:隱含歧視字眼暨不合理規定,因此常常遇到民眾,因好奇而無心傷害的提問,使得身具技師資格的吾輩同儕們,在回應這類問題時,無不感到無奈與遺憾;其中又以營造業法第3條專任工程人員的名詞歧視,暨第34條兼任職務的過度箝制要屬為最!

觀諸營造業法第3條專任工程人員規定,技師公會歷經多年鍥而不捨地努力,終於在104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將專任工程人員明訂為: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其為技師者,應稱主任技師;其為建築師者,應稱主任建築師。並於1042月,經總統明令公布而生效力,此舉可謂主任技師正名首部曲。

然而在實務執行時,因涉及主任技師的法令、條文及規定,卻尚未經完整法制化程序,因此仍存在專任工程人員一詞,更有甚者,在技師執行業務所涉獵的文件、表單,仍然存有專任工程人員字詞。就此為德不卒的情境,技師公會曾多次呼籲營建署,應速就營造業法及子法,進行全面檢討與修正,然遺憾的是,營建署就以各種理由,推、拖、拉,一昧敷衍應付,視『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布』如無物,又奈它何?因此,迄今,毫無寸進,令人扼腕。

再由工程實務界而言,受聘於營造業的主任技師,無論於建築物施工勘驗、施工查核等業務時,一向都以技師的稱謂之,而無某某專任工程人員的稱呼,由此可知,畸形的法令名詞,除了不合乎實務現實外,對於謹守崗位,為建設賣命的專業技師,缺乏應有的尊重,更是荒謬。

至於營造業法第34條,現今明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此條文乍看之下,似乎兼顧專任與兼職的彈性,實則隱喻『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的嚴格要求。此等思維,不僅嚴重侵害技師工作權,也讓技師執業尊嚴蕩然無存;更令工程界憤慨的是,律師、醫師、會計師,在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時,就不會有借牌之疑慮,只有技師,才會有這種嫌疑?請問有司諸公,這種推敲合理正常嗎?

回顧台灣歷年因受震災與影響,因此社會各界在提升國人居住安全的議題上,咸認要有專職專業人士進行把關。然而法令在執行後,若遇有不合時宜、或無法符合社會現實的情況時,相關單位應以積極態度正視之,不應抱着鴕鳥心態敷衍了事。

基此,本報呼籲,新政府應關心營造業法,有關專任工程人員的正名事宜,以符合社會現實,更是給予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執業的尊重,不能讓營建署之輕忽不作為,打擊整體政府形象。另第34條兼任職務,則暫應以負面表列主任技師不應另兼任其他營造業之業務方式處理。如此修正後的營造業法,才是一套符合社會現狀、技師執業尊嚴、營造業生存的法令。技師正名與工作權之合理規範,讓專業技師能安心貢獻所學於國家建設,對台灣而言,才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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