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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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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089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賴建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主任技師正名 應克竟全功

主任技師的正名,在技師公會歷經多年鍥而不捨地努力,終於在104123日,經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營造業法第3條修正案」,並於10424日,總統明令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4318號令)而發生效力,此為主任技師正名的重要法理基礎!

回顧,營造業法第3條修正案,係將營造業法的專任工程人員,其用語定義,予以明示為: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其為技師者,應稱主任技師;其為建築師者,應稱主任建築師。然而,在實務執行上,涉及主任技師之相關法令、規定,卻仍存在專任工程人員一詞,更有甚者,技師執行業務上所涉及的相關文件及表單,也同樣僅存有專任工程人員的字眼。有鑑於此種窘境,技師公會曾多次呼籲營建署,速就營造業法及相關子法中,涉及專任工程人員名稱者進行修訂,以符合法令規定,免落『為德不卒』的遺憾。

查營造業法有關專任工程人員的名詞,係在營造業管理規則時代,為納入工地主任能受聘於丙級營造業,而更名的權宜措施。唯自營造業法頒定後,已明定技師或建築師,方可負營造業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責。因此,斷無專任工程人員之畸形稱號存在的必要。

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考試法」第1條條文,明文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又本法第2條條文,略以「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其考試種類,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顯見專門技術人員之身分與專業,係經國家考試合格、並授予證書認證,具有一定之公信力與專業度,並應受相當之尊重與信任。

因此,專任工程人員字義,不僅渾沌不清,有矮化專門技術人員身分之嫌,更讓社會大眾不易於分辨、而產生混淆與疑惑,對於營造業的專業形象,實有其負面影響。只今,重視專業、尊重專家,已是世界潮流,眾所認同;經專業教育訓練的技師,也都秉持與時俱進,積極充實專業職能,提高土木工程技術水準,發揚服務精神的態度,來協助政府推展國家建設。因此,給予主任技師正式的正名,才是對專門技術人員的尊重與信任,同時依法管理主任技師,名正言順。

總之,營造業法第3條,既已定義專任工程人員為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並規範其於營造業之工作職能及承擔之責任,爰此,本報呼籲,主管機關應速著手辦理營造業法相關條文之修正,舉凡有專任工程人員一詞者,均須一併修正為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此種工作,固然繁瑣、費時、費工,但有司不應藉詞推諉,一再推、拖、拉,早日將技師「正名定分」,除給予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執業的基本尊重外,亦是有司他日依法管理技師之準繩,利國利民,方是營造業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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