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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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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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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永春都更案」司法判決之省思

近日來引發都更界最大的震撼,莫過於「永春案的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遭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致使原選屋及審議的相關行政程序都要重跑一次外,正在進行施作之地下樓層工程,亦不得不面臨停工的命運。

「永春案」判決一出,立刻引發各界排山倒海的批評聲浪,許多業者大呼疾聲「都更已死」,並且痛斥「司法干預行政」。然而,細繹行政法院撤銷都更計畫的理由,略有以下三項:『一、限制不同意戶僅能選配同意戶已分配之外的房屋,有失公平,且與台北市都發局96年函釋有違;二、共同負擔「營建管理費」的編列,違反當時有效施行之提列標準;三、「風險管理費」以上限提列,實施者的說明有違該費用之性質,審議會卻未加實質審查,逕予同意,自屬違法。』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判決撤銷「永春案」都更處分,實難謂『無的放矢』。惟,本案延宕16年,「多數」同意戶均已遷出,經年累月在外流離失所;期間,還曾變更計畫將部分不同意戶劃出重建範圍,而仍在重建範圍的「少數」不同意戶,則疑似有「獅口大開」情事。因此,社會上普遍認為「永春案」的不同意戶,不值得同情,應儘速完成重建才是。

查,近年來「都更」,始終纏繞著「多數」與「少數」之爭。過往常發生「多數同意」欺凌「少數」,形成「多數暴力」;近來則常是「少數」綁架「多數」,形成「少數暴力」。而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及居住自由,若非有「公共利益」,「少數」並沒有服從「多數」的義務,其實是眾人皆知之事,也是都更「多數同意」可開啟程序的根本基石。只是,所謂之「公共利益」為何?到現在仍認知紛紜,未能確實釐清。

首先,「多數利益」並不當然等同於公共利益;其次,「舊」房子改建成「新」房子,也不當然等同於公共利益;再者,改善周遭交通、環境等,其公益性的強度,更未必能凌駕於私益之上。目前最被廣為認同的「公共利益」,惟獨「安全」,然而「安全」的問題若未經證實,也導致「多數」與「少數」之爭議,永遠陷於說不清楚的口號戰爭。

至於清楚確認「安全」問題,正是吾等土木結構專業技師的專長與使命!

最近立法院公布施行的「危老條例」,針對「小基地」重建,為何可給予超額容積獎勵的疑問,要求應先將「安全」的問題釐清。換句話說,須先進行耐震評估,當評估結果未達一定標準,才有給予具「公共財」性質的獎勵容積之正當性。

綜上,「都更條例」,除了給予容積獎勵的疑惑(難道僅因基地「稍大」就具有公益性?)要解決之外,更還有少數為何要「服從」多數的憲法難題待處理。因此,本報認為,當前為加速「都更」之效益,從「危老條例」要求釐清「安全」的問題著手,是不二法門。如此才真正能「理直氣壯」地說:『都更重建』是具有公益性;再輔以嚴謹的程序,讓都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正當性」,不再淪為毫無根據的口舌之爭,「都更」才有解套的曙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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