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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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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072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賴建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再談『營造業法第34條』對技師之歧視

民國92年頒訂之營造業法,其中第34條明定要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從此,在台灣這塊號稱自由民主的國度,『專任工程人員』法理上居然變成社會弱勢的一族,『認可』大權緊緊抓在營建署一干官僚手中,管他憲法要求如何保障人民工作權,官僚一族的囂張,沛然莫之能禦。

更有甚者,將『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納於『防止技師借牌、租牌之歪風』的大纛之下,這種病態思維,不僅唬弄他們長官,更把技師害慘了,不僅嚴重侵害技師的工作權,也讓技師的執業尊嚴蕩然無存,更令工程界憤慨的是『阻絕專任工程人員公餘專業回饋社會的機會』!試問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所謂四大師,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就不會借牌,只有技師才會有這種嫌疑?請問營建署諸公,這樣正常嗎?

查此規定之立法背景與原意,係起因民國88921地震後,社會各界有鑑於在提升國人居住安全上,需要有專職、專業人員進行把關,因而才有限定專任工程人員(即主任技師)的工作範疇之意。惟,講究專業分工或專業負責,以居住安全而言,固然是土木技師等之天職,更是需要肩負起的社會責任,要落實施行,跟專職與否,並無必然關係。易言之,落實建築結構施工過程中的品質管理,與滿足社會的期待,並非將條文以陳腐、防賊之寡漏思維,限制技師不得兼職所能達成,否則對四大師之管理,亦如法泡製,難道天下就此太平?

另,細談條文規定:「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其中,對於兼任職務的範疇,除條文敘明之教學、研究、勘災、鑑定外,另有「其他」一詞。但「其他」業務所指為何,則須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因此技師界屢有我可否兼任董事?他想兼家教可以嗎?對於這類非經常性薪資的兼任職務,按條文規定,只能提請中央主管機關函示解釋,始能憑辦。然,因解釋函短則半年,長達二至三年,不盡有定論,因此技師在當下面臨工作權的抉擇時,大多只能拱手婉謝,令人徒呼負負。試問,這舉措不就是限制工作權?!

再,宏觀我國對於人民工作權規定,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其原意在使人民得以自由地選擇工作、職業,以維持生計。另大法官釋字亦提及: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從人民基本權益面觀之,技師工作權,應予保障;次從他類的專門技術人員,如醫師、會計師、律師之兼任職務規定,亦無限制其工作權之舉措,因此,『營造業法第34條』之施行,若說營建署之解釋正當合宜,難謂無歧視技師之嫌!

綜上所述,本報認同營造業法為防止技師借牌、租牌之歪風,而致生國人居住安全危害的立意,宜就借牌、租牌的不當行為,予以規範。但,本報無法認同:『允許兼職就等同於放任借牌、租牌的不當行為』之思維,對於人民的基本工作權,實應謙卑地給予正視。退萬步言,過度限制的法條,不是保護而是侵害!基此,本報呼籲請修訂營造業法第34條,對於領有非經常性薪資的職務應予開放;對於借牌、租牌的不當行為,應另予嚴懲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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