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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六 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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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研訂「危老條例」配套子法

應該深切體認立法意旨

我國都市地區人口密度極高,依內政部根據公有建物耐震評估經驗推估,全國三十年以上建物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34千棟,部分危險及老舊建物的建築立面、公共管線老舊,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由於我國為地震高危險地區,又已步入高齡化社會,對於耐震安全及無障礙居住環境之需求日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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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耐震補強 外加構架樓板剪力傳遞之驗證

賴昱志1、曾建創2、林聖學1、賴濤1、鍾立來1,2,3、黃國倫4

1臺大土研所、2國震中心、3成大土木系、4內政部建研所

工程師於結構耐震補強時,常使用擴柱補強、翼牆補強及剪力牆補強工法,以提升建築物之耐震能力。惟上述三種補強工法,於施工過程中均會損壞或影響既有建築物,較難運用於補強過程中運作功能不得受影響之建築物 (如:醫院),因此本文建議可採外加構架補強工法,進行結構耐震補強;該工法乃於建築物弱向兩側,各新增一面構架進行補強 (1),於補強過程中將不致於影響既有建築物之運作。外加構架與既有建築物間,可採混凝土傳力塊、樓板、鋼材等進行連接,並藉此將地震力由既有建築物傳遞至外加構架;若外加構架與既有建築物採用樓板進行連接 (2),亦即於既有建築物之邊梁外側,植入短向板鋼筋,則此樓板必須有足夠剪力容量,將地震力由既有建築物傳遞至外加構架,方可達到補強效果,讓外加構架與既有結構共同抵抗地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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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設計者 要審查鑽探報告內容

-我看工程懲字第104122201號技師懲戒決議書

陳錦芳 技師‧律師

案例事實

A技師辦理B工務局之「C合宜住宅結構設計案」,因地下室大樑產生裂縫而有安全疑慮,經D機關及C合宜住宅自救會委託四大公會鑑定,鑑定報告指出,有關地下室大樑裂縫原因,主要為主結構與連續壁承重牆差異沉陷、及部分構件強度稍有不足所造成,且有原設計鋼筋量、結構斷面尺寸不足、不符合性能設計之需求與設計當時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不符合等情形。B工務局爰認A技師之簽證行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規定,遂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懲戒A技師遭停止業務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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