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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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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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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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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陳少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因應營造業一例一休 政府應速訂配套措施

政府修訂《勞動基準法》後,一例一休及加班費新制,在去年12月正式上路,規定勞工每7天就應該有兩天休假,並大幅提高勞工於休息日及休假日上班的加班費給付,目的期望落實週休二日,降低工時,以及讓全國假日一致,並期盼台灣有機會像歐美先進國家一樣的生活型態。然而,實施至今首當其衝的就是勞力密集產業,不僅加班費的成本增加,連人力調度與供給都成為問題。

勞基法「一例一休」之相關規定,對於數千億的公共工程民間建案等營造產業之影響,從規劃設計及監造端的專業技師、建築師與顧問公司,及施工端的營造廠商等,無一倖免。新制度所造成的衝擊影響甚巨,亟需政府慎重檢討及修正。

由於營造業屬特殊行業,諸多工項(如混凝土澆置、結構體施工、連續壁、潛遁隧道),是必須連續施工,不得間斷;部分工項更因有專業性,無法隨時替換人員,且中斷施工不只對品質造成嚴重影響,甚至有職安之危害;另有部分工項,為避免對交通衝擊,而需調整工時於夜間或假日施工,設計監造單位亦須配合工地現場施工,於休、例假日持續提供人力,辦理工程監造品質保證相關作業。總之,「一例一休」上路後,造成顧問業及營造業,在人力調配與成本方面,增加莫大之困難度。

又,營造業受到此次制度變革的影響,使得人力調度失去彈性及成本增加,導致假日能配合的廠商及工作人力相對減少,而人力缺乏,最直接影響的即是工程進度。當承攬廠商為確保依契約工期如期完工,勢必得加派人員趕工,人力及材料成本上漲是必然的。換言之,在建工程中,將面對「成本」與「工期」難以兼顧之狀況;再者,過往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內容,主要多為「價金」及「工期」等議題,因此《勞基法》的修正,因制度變革,未來產生之履約爭議,勢將層出不窮,進而影響公共工程之推動進度與品質。

至於目前許多在建工程,由於規劃暨承攬階段,尚未實施「一例一休」政策,工期並未考量這些因素,仍舊按照日曆天或限期完工的計算方式執行。若要求廠商繼續照舊履約,對營造廠商並不合理。因承攬廠商為了不影響工期與品質,只能以增加成本方式增加人力因應,不僅吞噬原有微薄利潤,甚至導致虧損。現今為配合制度之變革,勢必進行調整更改。

縱然,原契約訂有「因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得予調整契約價金」的條款,但因「一例一休」影響,造成之成本增加,尚無明文規定救濟或補助方式。是以工程主辦機關無法可循,若囿於涉嫌圖利的壓力,而不敢同意增加價金或延長履約期限,這樣對於承辦的公務人員及廠商,都是兩難的困境。

綜上所述,本報呼籲工程會,應積極協助營建產業,針對勞基法「一例一休」之相關規定,妥善周延因應外,尤其對於在建工程,更應制訂一體適用、或針對不同工程類型的認定標準,務使各工程主辦機關,就契約之「價金」與「工期」上,能依法有據,與廠商進行協商。至於尚在規劃中的工程,在預算編列與工期訂定時,宜將《勞基法》修訂的影響納入考量;對於提供專案管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勞務作業,亦應配合調整採購法之服務費率,如此方促使勞動條件改善與工程建設推展間,取得平衡。

我們深信:只要政府正視這些問題,認清政府和承攬廠商是合作夥伴關係,以誠心誠意的態度,願意提供適當配套措施,共同面對,一起解決問題,必能將「一例一休」所帶來的衝擊減至最低,這才是人民之幸,國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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