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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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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055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莊均緯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建請工程會傾聽業界心聲、修訂出公平的政府採購法

建請工程會能傾聽業界心聲,儘速修訂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等,將違反情節輕重程度訂有妥適處分比例,不要讓廠商倘不慎違反而遭到不符比例之裁罰,損及企業經營及員工生計,不僅無助於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更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反淘汰優良廠商之虞怨,也是施義芳委員極力推動採購法第101條修法的原因,以讓採購法更透明、更制度化,並且朝著建立公平正義的方向努力。

施義芳、蔡易餘及陳明文委員,於105614日共同主持召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實務爭議」公聽會,邀請工程業界及工程會、內政部等單位參與。與會單位皆提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03條執行過於嚴苛、對於大公司懲處不符比例原則,只要公司一人犯錯,大公司千餘人,皆受停業處分。此外,學校每年有將近幾億元規模的研究經費及千項計畫,也依現行法規只要有一項計畫出了問題,被停權確定,學校其他的計畫可能就會被迫停擺,這樣的結果對全校的師生更是不公平,乃不符比例原則。且目前採購法第101條如確認後,依據第103條停權規定,僅有一年或三年的處分,沒有其他選項。故不論金額大小、情節輕重、公司規模等,只要有一人違反,若落入停權處分,就是1年或3年的停權處分,沒有任何空間,其影響之大可想而知。全體出席者皆提出應盡速修正,權益影響之大,應該修訂按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先予申誡或警告的處分,如現行技師法之懲戒規定。

施義芳委員召開公聽會後,工程會於105 7 27 日公告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針對第101條及第103條,修正不良廠商之處罰規定,以符合比例原則:部分不良廠商之適用情形增加「情節重大」之文字、增訂裁處權時效及起算時點;修正不良廠商以記點方式處罰,累計達三點始予以拒絕往來一年。土木技師公會於公告期間提出第101條之修正建議:「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經審酌符合情節重大及比例原則,仍認有作成處分之必要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下略)」。才能讓採購爭議發生時給予廠商陳述或提出異議的機會,保障契約雙方權益,避免招標機關在廠商違反事由未明的情形下逕作成刊登公報及停權,招致機關與廠商同受難以回復損害之可能。

而後工程會於105 8 30 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土木技師公會於會議中針對第101條仍維持建議應審酌符合情節重大及比例原則,給予廠商陳述或提出異議的機會。與會者亦提出應依情節輕重,增列記點、警告、申誡及罰緩之處罰規定等等。

從公聽會、政府公告修正草案、召開研商會議,以及委員施義芳、管碧玲等23人提出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讓業界殷殷期盼等待之下,工程會卻於105年年底提出行政院版政府採購法修正條文草案中,其所提出的第101條等條款不但未做修訂,更新增廠商於履約過程中若發生工安事件,也需納入不良廠商之懲罰規定,讓業界一片譁然,工程會完全漠視協商過程中與會單位之建言,讓營建產業在如此低迷的經濟環境下再次打擊。比對政府目前大力提倡拼經濟擴大內需下,連讓政府採購法修法朝向公平、合理的制度也無法推動,甚至訂定更嚴苛的懲罰條款,在一例一休制度啟動後的雙重夾擊下,營建業未來將如何生存。建請政府能用心傾聽民意,儘速修訂出公平、正義的政府採購法,讓營建業存有一線生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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