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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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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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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賴建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文資局應打破被壟斷的古蹟修復市場

周子劍 技師

文化資產局(簡稱文資局),於105129日召開「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專家諮詢會議,會中說明105年至108年第一階段11案計畫,總經費347,700萬元,其中於文化資產修復部份計184,900萬元。所需建築師約53人、工地主任約41人、營造廠人員約872人、傳統匠師約421人。

事實上,較大的古蹟修復涉及結構補強部份,需有結構專業的土木或結構技師設計、監造。會中主席施國隆局長表示,現有的古蹟修復案件,已有請結構技師參與,市場是開放的,技師也可以擔任計畫主持人。

事實卻非如此,民國96115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中一字第0952058635號令,訂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其中規定:「(一) 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具建築師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1.開業文件影本。 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勞務經驗之證明文件,或曾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培訓合格之證明文件。」。而該項培訓如同室內設計裝修講習,只辦一次之後就無疾而終。

其中又規定民國95 1 12日「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發布前,經內政部審核列冊公告之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勞務主持人登錄名冊設計監造類,得擔任古蹟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本會審核列冊公告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護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主持人名冊者,得擔任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

因為95年辦理過一次培訓之後就不再辦理培訓,未參加培訓的建築師,想要參與古蹟修復市場永遠不得其門而入。古蹟修復市場96年以後,就被一些學者及參與培訓的建築師把持至今,導致每次文建會在討論古蹟修復事宜,筆者曾參與多次會議,在會場中建築師公會年青的代表,當場攻擊古蹟修復市場的被少數人壟斷,有幾次出席的學者被指責的面子上掛不住,當場中途離席。

9日的會場上,主席當場表示:「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因為吵架吵輸了,在101731日已經廢止了」,可見並不是為了打破壟斷而廢止,而是因為吵架吵輸了才廢止。

然而,市場從此就開放了嗎?非也,今年有位建築師公會的理事長告訴筆者,表面上廢止了,但是在評選的時候,仍然是那一小撮人在互相掩護,其他人還是打不進去這個市場,這是一個極其封閉壟斷的市場。

由於在被壟斷的情形下,造成只有少數人在從事業務,因為太忙了,會場中有一位委員說:「他現在都不接小案子,只接大案子」。文資局的官員說:「現在有的案子流標56次,沒人投標」。當然,在不許新人進入的情況下,自然案子沒人接。

為了澈底打破壟斷,筆者建議,立刻對技師開放培訓,筆者也認為古蹟修復有其專業,技師也要經過培訓才能從事這個行業,因此筆者已聯繫文資局,討論開辦培訓班。筆者也提議設立「非建築歷史古蹟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如下:

 一、行政院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國定土木工程古蹟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條規定之重大事項,特設古蹟歷史土木工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定土木工程古蹟指定、解除及變更類別之審議事項。

(二)其他本法規定有關古蹟、歷史土木工程重大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1117人,由土木工程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擔任。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並擔任主席,或由部長指定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委員會以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八、本委員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為之,審議委員與應受工程審議案件之執業機構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亦同。

 九、本委員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十、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拙見,提供有關單位參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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