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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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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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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建設共同管道之實務作法

許聖富 技師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 第一設計研究院前綜合管廊所 王寶泉 所長

一、前言

  全台灣累積共同管道建設完成的總長度約407.11公里,建設中約414.69公里,另設計中約95公里,建設總經費超過新台幣367億元;大陸69個城市在建的地下綜合管廊(即共同管道),約1,000公里,總投資約880億元人民幣。兩岸對於推動共同管道的方式、緣起、財務計畫、設計規範及施工實務,各有不同,謹藉本文做比較說明。

二、兩岸推動共同管道之法制與政策

1.台灣推動概要

  根據共同管道第11條:「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第12條:「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另涉及共同管道的法令,包括:「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目前台灣各縣市之新開發地區及民間自辦市地重劃等區域,多以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為主;而僅高鐵車站特定區、及少數縣市,有部份區域或路段設置幹管。由於共同管道設置在道路底下,一般民眾大都不知道其存在,在各級政府首長的眼中,其重要性又不如普及率、或用戶接管率,具有都市進步指標的污水下水道系統;加上選票考量,大部份縣市首長較傾向於將經費用在一次性的活動,如元宵燈會、跨年煙火等曝光率高的活動,在各級首長不重視及財政預算排擠之下,導致共同管道工程之推動困難重重。

2.大陸推動概要

  大陸在綜合管廊法規方面的制定是從2003年起,由國務院住建部批准辦理「綜合管廊設計標準研究」,於2015年制定國家級「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 2013年9月國務院提出:「用3年左右時間在全國36個大中城市全面啟動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工程;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設一批綜合管廊項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區和各類園區地下管網,應按照綜合管廊模式進行開發建設」。2015年計有:包頭、瀋陽、哈爾濱、蘇州、廈門、十堰、長沙、海口、六盘水、白銀等10個城市進入試點名單;另石家莊、四平、杭州、合肥、平潭、景德鎮、威海、青島、鄭州、廣州、南寧、成都、保山、海東和銀川等15個城市進入2016年試點名單。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更在今年第十二屆全國人代會報告中宣示:「開工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為貫徹落實中央政策,住建部部長要求:「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把好事辦好。」為確保項目的合理穩定回報,大陸地區對于地下管廊有償使用,各地方政府逐步對管線入廊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城市現有的老管線,將逐步有序遷移至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服務範圍以内新建管線,不將管線入廊的單位,規劃部門不予許可審批,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市政道路部門不予掘路許可審批。

三、兩岸共同管道建設之財務計畫

1.台灣推動概要

  台灣對於共同管道建設之財務計畫,主要依據「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公辦的重大工程建設,若配合興建共同管道,工程主辦機關需負擔建設經費的1/3,其餘的2/3由參與的管線事業機關(或稱管線單位),依使用的斷面積比例分攤;而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單位需提撥總工程經費之5%,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專款專用。

  另外一種情形則是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計畫,開發單位須規劃40% 以上的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交給政府提供公共使用,在開發時將各種基礎設施(含共同管道)一併完成。因此,共同管道建設經費需由開發單位納入其財務計畫中自行吸收,各縣市政府再依其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相關規定,向日後申請入廊的管線單位收取費用(含分攤折舊的建設費用)。

2.大陸推動概要

  為落實推動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財政部2014年底發布,將對綜合管廊試點城市給予專項資金補助(連續3年),具體補助數額:直轄市每年5億元人民幣、省會城市每年4億元,其他城市每年3億元。對採用PPP模式達到一定比例,將按上述補助基數獎勵10%。各省市政府均朝PPP模式、掌握關鍵性原則,各自發揮創意,募集社會資本及國企資金,籌組所謂SPV項目公司,攜手投入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

  2015年12月9日國發會官網指出,為加快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城市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分別用于彌補管廊建設成本和日常維護、管理支出。管廊入廊費、日常維護費構成因素中,既要考慮管廊建設、運營合理成本支出和投資經營回報,入廊管線占用管廊本體空間比例及使用附屬設施等情況,也要考慮管線入廊後相關單位節省的管線更新改造、維護支出以及日常生產經營成本等。

四、兩岸共同管道之設計規範

1.台灣的規範概要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將共同管道分成二大類:幹管及供給管,幹管指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須藉由供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其位置設於道路中央分隔帶或車道下方,內部淨高≧220公分、走道淨寬≧80公分,頂版上方之覆土一般≧250公分;供給管分三類: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其位置設於人行道或道路二側下方。本設計標準規定共同管道的線形應與道路線形一致,縱向坡度一般≧2‰,外壁距離私有地界≧100公分。另對結構設計、防水設計、接縫之留設及間距、特殊部設施、集水井、覆蓋板、防火、防爆、防破壞、防洪、附屬設施亦有原則性之規定。

2.大陸的規範概要

  大陸的設計規範為「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各省、市、縣所自訂的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均參照此規範加以編制。規範限制天然氣及熱力管道採用蒸汽介質時應在獨立艙室內,熱力管道不應與電力電纜同艙;110kv以上電力電纜不應與通信電纜同側布置,排水管道在綜合管廊內採分流制,雨水納入綜合管廊,可利用結構本體或採用管道方式,污水管道宜設置在綜合管廊的底部。內部淨高≧2.4m,管廊內兩側佈設時,檢修通道淨寬≧1.0m,單側佈設時檢修通道淨寬≧0.9m,配備檢修車的通道寬度≧2.2m。人員出入口宜與逃生口、吊裝口、進風口結合設置,且不少于2個,設置熱力、電力電纜、天然氣管道艙室的逃生口間距介於100~400m不等,吊裝口最大間距≦400m。對於收容天然氣及電力電纜管道的艙室,則每隔200m採用耐火極限大于3小時的防火區隔。管廊的結構設計年限100年,按乙類建築物進行抗震設計,結構安全等級為一級、結構構件裂縫控制等級為三級,以及裂縫寬度≦0.2mm且不得貫通、防水等級標準為二級。混凝土強度≧C30(3000psi)、預應力混凝土強度≧C40,地下工程宜採用防水混凝土,設計抗滲等級依管廊埋置深度(H=10~30m),符合P6~P12之規定。

五、兩岸共同管道之施工實務

1.台灣的概要

  受到財政預算和管線單位配合度不高的影響,公辦的工程建設及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近期大都採用支管、電纜溝和纜線管路形式。考量工程規模、防漏技術及經費成本等因素,多採用場鑄方式施工。共同管道留設接縫、配置止水帶及填縫材料,阻止地下水滲入;位於地質均勻且良好之地盤,接縫得為伸縮縫,間隔≦30公尺,位於軟弱地盤、地盤急變處或可能發生液化之地盤,接縫應具可撓性,間隔≦15公尺。

2.大陸共同管道施工實務概要

  大陸地區的綜合管廊主要分為:幹線、支線及纜線管廊三種,受到政府多方面的支持,以幹線綜合管廊形式居多。與現澆式綜合管廊相比,預制拼裝工法具有施工品質好、建設期程短、環境污染小、節能環保效益高等優點(照片1),但由於綜合管廊位處地下環境並受地下水侵蝕,加上節塊多,接頭防水及止水即為推廣預制拼裝工法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在2010年上海世博園區綜合管廊中,同濟大學通過全尺寸模型試驗,對預制拼裝綜合管廊接頭的防水性能及預應力性能進行研究。

 

照片1  大陸地區幹管預制拼裝施工(曹生龍)

六、結論與建議

  台灣地區的共同管道建設雖有一點傲人的成果,但仍缺乏政府高層的重視,其推動尚有相當的困難和阻力。2014年7月底,高雄市發生嚴重的氣爆事件,在當時有推動共同管道的聲音,可惜迄今似乎逐漸淡忘這次慘痛的教訓。反觀大陸,2013年11月22日青島發生輸油管爆炸事件,眾人認為:「樓群、路網是城市的“面子”,綜合管廊就是城市的“裡子”,只有築牢“裡子”,才能撐起“面子”。」因此,有了政府及管線單位的配合,綜合管廊的推動大為進展,預期可達一年內興建2000公里以上。

  基上,建議政府主導及整合其他管線單位的需求,依法加速推動共同管道的建設,逐步完成這項福國利民的「裡子」工程。

參考文獻

1、 彭保華(2003年11月1日)。台灣共同管道工程之推動近況。技師報,360期。

2、 王寶泉(2006年)。綜合管廊政策、規範解讀及相關技術探討。「新國標《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解讀暨新工藝、新技術創新應用和觀摩交流高級實務研修班」,廣州。

3、 許聖富(2016年3月26日)。兩岸推動共同管道之概況。技師報,1007期。

4、 王恒棟、薛傳辰(2013年1月)。綜合管廊工程理論與實踐。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北京。

5、 曹生龍(2016年4月)。大陸應用裝配式建築工法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概況。首屆海峽兩岸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與運營管理研討觀摩會,蘇州。

6、許聖富、王寶泉(2016年10月)。兩岸推動共同管道(綜合管廊)之實務探討。第四屆海峽兩岸土木及防災跨領域整合研討會,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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