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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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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莊均緯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採購法已有『快速辦理硬體修繕』之機制

                       

【本報訊】105年9月30日媒體報導,新北市政府表示社會住宅一旦由公部門直接管理,受限於採購法規定,無法即時處理硬體修繕、馬桶不通等緊急事故。工程會表示採購法已有快速辦理採購之機制,機關可善用相關規定,以因應緊急採購。

 採購法就機關辦理採購之金額級距不同,有提供兼顧採購效率之方式。例如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辦理逾新臺幣10萬元未達100萬元之採購,得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縱屬100萬元以上之採購,亦有因應緊急情事而迅速辦理採購之機制。

 工程會表示,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如屬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需緊急處置,可依採購法第105條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不適用採購法部分規定;如屬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機關認為確有緊急採購之必要時,亦得依採購法第22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以提升採購時效。

 另為避免重複辦理招標作業,機關亦得就過去修繕經驗預估項目及數量,並保留適當之後續擴充額度,於年度開始前後預先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一定期間內之開口契約,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之上限,於此上限額度內以實作實算之方式,將修繕工作交由訂約廠商施作,隨叫隨修,以免零星修繕工作重複招標訂約,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採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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