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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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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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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王春煌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建請工程會訂定「重點監造」費率

周子劍   技師

 921震災發生後,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標題為「橋斷樓塌,皆因監造不實」。

今(105)年10月1日立法院吳思瑤委員暨許毓仁委員,假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召開『改革採購制度、促進優質採購』公聽會。公聽會題綱為:1.改革政府採購制度,調整「最低價標」使用比例,健全「最有利標」制度設計。2.提升政府採購品質,促進國內建築、設計、文化等相關產業,與國際接軌,提昇國民美學能力。

會中邀請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建築改革社、景觀學會、室內設計學會、教授、工程會顏副主任委員及公部門官員參與。建築師公會派出8位代表,建築改革社出席十位幾代表。會中主席限定每單位一位發言、時間4分鐘,故土木與結構各發言一次。而建築師方面主席以一一點名方式,邀請上台發言,幾乎每位建築師都有發言機會。

  十幾位建築師發言,皆是主張採購預算不合理、採購單位任意砍價,甚至砍到5折;工程品質是營造廠偷工減料造成,建築師監造是重點監造,工程品質是營造廠監工、主任技師應該負責云云。

  記得去年中部,有一間政府辦公大樓招標,採最有利標採購,評比第一名者與機關議價,經過數次減價均未達底價,機關詢問是否願照底價承攬,該建築師自忖底價可能是9折或最低85折,就同意按底價承攬。結果開出底價為5折,幾乎當場昏倒,聽說最後到工程會申請爭議調解。筆者本來是蠻同情該建築師的,但是206美濃震災以來,參加許多次會議,建築師都表示『建築師監造是重點監造,房屋倒塌沒有建築師的責任。』,至此才瞭解該機關首長真是英明睿智,因為他知道建築師從不全程監造,故必須扣除監造費,所以只要付給設計費就可以了,設計、監造採購底價打個5、6折實在是合情合理。因為若無全程監造,其服務費應扣除監造工作,所以只要付給設計費,不需付監造費。

  購買日用產品如電腦、電視、汽車均未有監造制度,因為此部分可以由檢測功能瞭解產品良窳。而建築物完成後主要結構全被裝潢包覆,無從瞭解結構機制,故需要編列大筆的監造費用,以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營建署一直解釋建築法規定建築物監造人唯一為建築師,但卻未正視全程監造的重要性,建築師一直過著拿監造費而不需監造的幸福日子;營建署甚至提出中間檢查人制度,來幫建築師監造,遭到建商投資公會的全力反對,質問營建署為甚麼要消費者付兩筆監造費?

笨蛋!營建署的官員大部份是具建築師資格的人,能不為自己的出路著想嗎?正所謂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就如同建築師公會,至今也不肯辦理室內裝修設計,讓年輕建築師有參與審查的機會,僅由第一次參加講習的建築師,獨佔室內裝修審查的權利。

  既然建築師一直表白其為重點監造,建請工程會將建築監造改為「建築重點監造」及「結構監造」,要求結構監造必須全程監造,建築監造可以重點監造。如此房屋倒塌建築師即不必負責,同時也可以將建築法第13條建築師負連帶責任的字眼刪除。至於監造費率,筆者主張結構監造佔監造費的8成,重點監造按監造費之2成計算,應不為過。

  同時為免修法耗時費日,建議關心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委員,在本會期審查工程會預算時,加上要求工程會在3個月內提出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建築重點監造」及「結構監造」費率的主決議,才能確保以後新建建築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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