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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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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記者:許素梅

關於扣押工程保留款的法律問題

鄒純忻  律師

實務上在進行工程施作時,為避免承包商因資力不足而未能完成工程施作;或是工程有瑕疵時,承包商無故拒絕修補或無資力進行修補的情況發生,業主往往會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定的擔保金額,方式包括有給付現金、開立支票或本票、甚至由銀行開立擔保函,但最常見的,是業主直接由工程款扣留一部份的金額為擔保。

因此,保留款與一般債權不同,其目的在於瑕疵擔保,亦即必須等到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才會給付給承包商。惟此時承包商若有其他債權人,而債權人得否在該工程驗收之前,聲請法院扣押承包商的工程保留款?

何謂保留款

所謂工程保留款,係指業主從應給付予承包商的款項中,保留一定數額以供擔保。而依擔保的目的,可大別為兩種:一是基於履約擔保之目的所為之保留,此種款項一般須待工程結束、驗收合格時方能結算,如有工程瑕疵而須修補,則該款項可作為修補費用之擔保,或逾期完工時作為逾時罰款之扣抵用,通常稱為「工程保留款」;另一種則是作為保固擔保用,待保固期屆滿時,如有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須扣除後仍有剩餘再予發給,此種則稱為「保固保留款」本文以下暫以工程保留款為論述主題。

保留款的性質

由於工程保留款在結算之前,均無法確認其實際金額,因此司法實務上對此債權之性質仍有爭議:

甲說、附條件的債權:此說認為保留款的給付,係以承攬人工程全部完竣,且經正式驗收合格為要件,故此種合約應是以將來不確定成就與否的事實,作為承攬人是否可以請求保留款的條件。換言之,若在條件為成就之前,保留款債權並非有效存在。

乙說、清償期未屆至之債權:此說則認為保留款債權早已存在,僅是以驗收合格之時點,為定作人給付保留款的清償期。換言之,清償期未屆至前,雖承攬人不得請求保留款,但該保留款債權早已存在。

本文認為,工程保留款雖係業主應給付給承攬人之款項,但須確保工程準時完工且無瑕疵,業主才會全額給付,否則若有瑕疵或逾時,業主即有權扣除後,僅將剩餘的部分給付,換言之,該債權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前尚未發生,而是在條件成就時,業主方有給付之義務,故其法律性質應較類似於附停止條件的債權。

擔保期限未屆至的保留款是否得進行保全程序

法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執行債務人(承攬人)對第三人(業主)之工程保留款時,實務上經常發生的情形是:除非第三人(業主)對於扣押項目及金額均不爭執,否則通常第三人(業主)會以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而異議的理由不外乎有兩種:一為執行債務人(承攬人)目前無可供扣押之金額,二為系爭工程尚未辦理結算,故未能確知執行債務人(承攬人)扣押之債權額,因此無法正確回覆執行法院扣押金額。

若第三人(業主)以第一種理由聲明異議,承攬人之債權人得以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確認訴訟;但若第三人(業主)以第二種理由聲明異議,由於未辦理結算而無法確認債權是否存在,承攬人之債權人得否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債務人與第三人(業主)之間工程款債權?實務上有正反兩說:

否定說是以保留款屬於附條件的債權為論述主軸,認為將來工程完工後,如有瑕疵需修補,或承攬人有其他違約情事,定作人(業主)尚得於報酬內扣除修補費或違約金,因此債權尚未有效存在,承攬人之債權人,自無法在此時請求確認債務人(承攬人)對第三人(業主)之保留款在一定數額範圍內是否存在。

肯定說則認為保留款的性質為清償期未屆至之債權,雖然債權定有給付期限,債權人(承攬人)固應於約定期限屆至,始得向債務人(業主)為請求,但不能以期限未屆至而認為債權不存在,因此,承攬人之債權人此時仍可提起訴訟確認債務人(承攬人)對第三人(業主)之保留款之數額。

本文認為,保全程序仍應著重保障執行債權人(承攬人之債權人)之權利,尤其在此種情形,執行債權人甚難確知債務人(承攬人)與第三人(業主)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包括驗收結算的時間點以及應返還的確切數額,但另一方面,亦不能剝奪定作人(業主)瑕疵發生時主張扣除的權利,故此處應賦予執行債權人(承攬人之債權人)在第三人(業主)回覆未能確認扣押的數額時,即可提起確認之訴,但因保留款之性質較類似附停止條件之債權,因此在承攬人之債權人提起後,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可清楚結算承攬人得請求給付之金額,法院即應給予勝訴判決;但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工程尚未驗收合格,無法清楚結算,此時則因餘額返還債權尚未發生,法院即應駁回承攬人之債權人的訴訟。

結論

綜上所述,工程保留款的目的在於擔保該工程順利完工,首要保障的仍是該工程的業主。因此,在工程完工驗收確認無瑕疵以及無逾期罰款時,承攬人方得向業主就剩餘的款項請求給付,換言之,在前開時點之前,承攬人的債權並不存在,承攬人的債權人自無法在該時點之前扣押保留款。然為同時保障承攬人之債權人之權利,避免該工程的業主與承攬人勾串。

本文認為應肯認承攬人之債權人在扣押命令核發後,不論第三人(業主)是以何種理由聲明異議,在工程驗收合格前得均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該工程之保留款是否存在以及確切數額,但仍應以言詞辯論終結為判斷債權是否存在的時間點,若言詞辯論終結前,工程尚未驗收合格,則應給予敗訴判決,但若言詞辯論終結前,工程已驗收合格,並得確認返還之金額,則法院即應給予勝訴判決。

參考文獻

1.  李元德(20081月初版)。工程承攬報酬之假扣押相關問題,工程法律實務研析(),第249264頁。

2.  吳詩敏(20077月初版)。論保留款,工程法律實務研析(),第7598頁,。

3.  呂彥彬(2007年)。工程契約履約擔保制度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論文,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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