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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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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總 編:朱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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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朱煌林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由美濃地震,談住商混合大樓用途係數之設定

鍾立來、翁元滔、邱世彬、簡文郁、楊耀昇、蕭輔沛、邱聰智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同樣是建築物之損壞或倒塌,因其不同之用途,而有著天壤之別的後果。若建築物肩負救災之功能,如醫療廳舍、消防廳舍、警政廳舍、緊急應變中心等,於地震中嚴重損壞或倒塌,勢必延誤救災,加重災民之痛苦,甚至讓傳染病、火災蔓延,而無法有效控制;若建築物儲存有毒或易燃物品 (如石化產品),於地震中不幸損毀,物品外洩,勢必帶來環境污染、爆炸、火災等事件,造成二次災害;若建築物為公共場所,如消費場所、娛樂場所等,人員高度聚集,於地震中崩塌,勢必導致大量傷亡。因此,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 [1],以用途係數,適度調高上述重要建築物之設計震度及設計地震力,降低其震損之可能性,減緩震害形成之後果 (包括生命及經濟之損失)

住商混合大樓,集商業及居住之功能於一身,低樓層作商業用,高樓層作住宅用,生活機能良好,乃臺灣特色之一。商業用途之低樓層,追求氣派之空間,開闊之視野,以招來消費者。若其結構之設計,低樓層處沒有適當之因應與配套,軟弱底層難以避免。依現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 [1],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用途係數設定為1.25。但是,若建築物供公眾使用之規模或比例在一定範圍內,用途係數不必提高,則易於形成軟弱底層。有鑑於此,本文嘗試提出住商混合大樓之用途係數的設定方式,力求排除軟弱底層,提高消費者生命安全之保障。

一、國外用途係數之演進

二、國內耐震規範有關用途係數之發展沿革

 

三、住商混合大樓之用途係數

四、結語

1999921集集地震及20160206美濃地震中,住商混合大樓乃相當脆弱之一群建築物,其結構系統易於引起軟弱底層,呈現惡劣之破壞模式,或底層崩塌,或整幢倒塌,傷亡慘不忍睹。因此,本文提出住商混合大樓用途係數之設定,供工程界參考。在一幢建築物中,不論供公眾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規模或所佔比例的大小,該樓層及其下樓層,用途係數皆設定為1.25,評估補強之基準。若供公眾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000平方公尺,或所佔比例高於整幢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則整幢之用途係數設定為1.25。如此一來,在設計地震之下,供公眾使用之樓層及其下之樓層,依然屹立不搖,高樓層之住宅自然不至於崩塌或倒塌,避免活動其中之人員死亡,減緩人員傷害。

除了新建之住商混合大樓外,本文所提用途係數之設計,亦適用於既有住商混合大樓之耐震評估與補強。供公眾使用之樓層及其下之樓層,以1.25之用途係數,作耐震評估,若未達耐震需求,則予以補強。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具商業效益,所有權人應能負擔耐震評估及補強之費用。只要低樓層之公眾場所完成耐震評估及補強,整幢之耐震能力即隨之提升,可大幅降低地震之災害。

 

參考文獻

1.            內政部營建署 (2011)。「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100.01.19台內營字第099081025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10071日生效。

2.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 (ICBO), 1976. Uniform Building Code, Whittier, CA.

3.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 (ICBO), 1988. Uniform Building Code, Whittier, CA

4.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 (ICBO), 1997. Uniform Building Code, Whittier, CA

5.            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ICC), 2000.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Falls Church, VA.

6.            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 (ASCE), 2010. Minimum Design Loads for Buildings and Other Structures, ASCE 7, ASCE Standard, SEI/ASCE 7-10, Reston, VA.

7.            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ICC), 2012.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Falls Church, VA.

8.            內政部營建署 (1974)。「建築技術規則」。63.02.15台內營字第573693號修正發佈,自發佈日施行。

9.            內政部營建署(1982)。「建築技術規則」。71.06.15台內營字第91123號令修正,中華民國71715日施行。

10.         內政部營建署(1997)。「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86.06.06台內營字第8672951號函訂頒,中華民國86715日施行。

11.         內政部營建署(2005)。「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93.12.14台內營字第0930088288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471日施行。

1 用途係數區分(UBC 76) [2]

建築物用途類別 I
必要設施(Essential facilities) 1.5
單一空間可容納300人以上聚會之建築物 1.25
Any building where the primary occupancy is for assembly use for more than 300 persons (in one room)
其它結構物 1

 

2 建築物用途類別 (UBC 88) [3]

建築物用途類別 結構物用途或機能 用途係數
I
1.  必要設施 含急救及手術處理之區域醫院及其它醫療設施。 1.25
消防、警務用之建築物。
儲放消防用水或滅火材料及設備,或保護必要設施或具危害風險設施之特殊用途結構物。
救難用機具之廠棚或修理廠。
預備緊急救援所需之結構物及設備。
必要設施所需之備援發電設備。
政府單位救災指揮中心及相關設施所需之結構物及設備。
2.  具危害風險之設施 儲放一定數量之有毒或易爆炸物質之結構物,其所儲放的物質一旦散佈後會危及公共安全。 1.25
3.  特殊用途結構 供大眾避難使用之結構物 (可容納300人以上)。 1
附設有日間照顧場所之學校建築物 (可容納250個以上的學生)。
須照護50個以上無能力自理之病患的醫療設施。
可容納至少5000人以上之結構物。
須持續供應大眾民生所需之電力設施及設備或其它公眾使用設施。
4.  一般用途結構 其它未列入第1至3類之結構物 1

 

3 建築物及其它結構物的風險群組 [6,7]

建築物及其它結構物之用途 風險群組 用途係數
I
屬僅產生低度人命安全風險之建築物及其它結構物 I 1
不屬於風險群組I、III和IV之所有建築物及其它結構物 II 1
1.    發生災害後會引起人命安全高度風險之所有建築物及其它結構物 III 1.25
2.    不屬於風險群組IV,且發生災害後易造成高度經濟衝擊與日用民生需求供給明顯中斷之所有建築物及其它結構物
3.    內含有毒或具爆炸性物質,但不屬於風險群組IV。當其數量超過法定授權門檻,散佈後會產生對公眾的潛在威脅,但無立即危害之所有建築物及其它結構物 (包括生產、製作、儲存、使用及處理具有害之燃料、化學製品、有害廢棄物及爆炸物等之設施結構物,但不僅限於此)
1.    屬不可或缺的基本設施之建築物及其它結構物 IV 1.5
2.    發生災害後會引起社區遭致重大危害之所有建築物及其它結構物
3.    內含有毒或具爆炸性物質,且當其數量超過法定授權門檻,其散佈後足以對公眾產生立即性危害之所有建築物及其它結構物 (包括生產、製作、儲存、使用及處理具有害之燃料、化學製品、有害廢棄物及爆炸物等之設施結構物,但不僅限於此)
4.    用以維持其它屬風險群組IV之結構功能的建築物及其它結構物

 

1 維冠金龍大樓之一樓平面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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