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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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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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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黃清和
     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張長海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維護公共安全 政府應主動委託第三公正單位

進行老屋「結構系統」健檢

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鄭明昌 技師

黃武龍 技師

陳錦芳 技師/律師

我國建築物耐震設計,第一次於63年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始有地震力之規定;第二次於8651日做大幅度修正,將臺灣地區之震區由原3個震區(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分為4個震區(地震一甲區、地震一乙區、地震第二區及地震第三區),並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大幅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8812月,因應921地震後進行第三次檢討,修正臺灣地區震區劃分(4個震區修正為2個震區:地震甲區及地震乙區)等,其後並多次小幅修正規範內容。而因第二次86年耐震規範是進行大幅修正,所以86年以前興建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極可能無法滿足現行的耐震設計標準,在大地震來襲時,這類的老舊建築物,可能就會成為發生災害的建築物。

921地震後,為預防此類建築物遇地震時發生災害,針對公有老舊建築物,行政院於89年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推動8651日耐震規範大幅修正前,設計興建之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實施迄今,已有相當成效。但對於超過113萬件,於86年以前,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的私有老舊建築物,因涉及住戶權益,政府只能先以宣導方式推動,至10479日核定「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以補助方式辦理住宅耐震初步評估,即俗稱之「老屋健檢」,已開始執行。

10526日美濃大地震後,行政院將原以86年為分界,現在擴大為以921地震當年為分界(增加兩年範圍),亦即881231日前,興建的老舊集合住宅,都可申請補助進行老屋健檢。但是這樣的做法,主動權是在民眾,可能會有民眾因擔心影響房價、或是健檢後沒錢補強等等眾多因素,而不去申請健檢,造成政府的良法美意無法落實。有鑑於此,政府要預防此類高風險建築物發生災害,應該另闢途徑,主動掌控可能發生災害的建築物,就類似政府所掌握土壤液化潛勢區一樣。

但是如何快速有效的篩選出可能發生災害的建築,從0206美濃地震已經給了我們明確的方向。此次私有建築物發生災害,主要破壞的類型有二種,第一種是土壤液化造成房屋沉陷、傾斜,此類人員傷亡較少。第二種是建築物因結構系統不良,造成整棟房屋倒塌,人員傷亡慘重。關於土壤液化潛勢區域,政府已有多年的調查資料,但對於結構系統不良的私有建築物(例如俗稱之「軟腳蝦」建築),未進行全面性調查。此類建物若遇到住戶不想申請老屋健檢,發生地震時,後果可能不堪設想。因此當務之急,應該比照調查土壤液化潛勢區域,立即找出不良結構系統潛勢建築物,並強制進行補強控管。

每棟建築物於完工取得使用執照時,都會保存建築物相關圖說於主管機關,因此可行的健檢方式,是政府盡速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如土木、結構技師公會等),全面檢視881231日前興建的老舊住宅(特別是建築物高度未超過五十公尺,無須依建築法第34條結構外審之建築物)之結構相關圖說,從圖說進行老屋「結構系統」健檢,可收到經濟、有效、不涉及隱私,快速篩選出高危險「結構系統」之私有建築物,當然後續還要再進行強制性之補強措施,才能真正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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