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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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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濃大地震對台灣建築政策反思

李心然 技師

0206美濃大地震又震出營建管理大事,又再檢討要如何改善?維冠金龍大樓的震跨死傷的人數令人震撼,又是建商的,難道說只是建商的錯?其他都沒有錯?在民國60年以前,當時房屋高度大都10樓以下,法規比較單純,設計採用工作應力法,對地震力檢討不足,而且建商委託建築師設計,建築師監造只是簽名了事,建商向營造廠借牌自行興建,政府機關放任不管!所以建商建造房子行同自行處理,沒有品質上保證,所以有海砂屋、輻射屋、漏水等常常見到,更別談到抗震。在6級以上強震到底有多少建築物是安全的?不安全的建築物要如何處理?如何讓人民居安是一個很大的課題,房子不是便宜的物件,不是人民說換就能換,大多人一輩子才賺得一間房子,如果連居住都不安,政府真的不用負責任嗎?

台灣建築在921地震後,建築規範設計施工篇有大幅度修正,對耐震抗震有嚴格規範,因此,在94年以後完成的建築物是比較具耐震抗震,在6級以上強震下建築物具有軔性,建築物安全有所保障。此外,在民國73年後,建管單位處理案件及為行政作業審查,設計及施工監造由建築師簽證,一案不良建商如維冠金龍建商在商言商,一切以利益為前題,百姓自然曝露在危險之下。因此,一案建商應該與以杜絕,而且營造廠建立有分級制度來進行管理。

另外在媒體談到0206美濃大地震發生維冠大樓之土壤液化,個人是覺得有誤導情形,有無可能是因震壞自來水管所流出的自來水有關?

土壤液化在以下條件下才會發生:

1、砂質(顆粒在0.7~0.08mm之間且級配均勻分佈)軟弱土層。

2、飽和孔隙水壓。

3、深度(15M~18m左右以上土層)

4、要強震且較長時間搖動及週期短且快。

5、發生超額孔隙水壓致使有效應力喪失近而降低土壤沈載力。

6、土壤相對密度低(Dr>80%時液化極小可能)

7、土層排水情況(孔隙水壓消散速率有關)

台灣液化這個名詞是陳世芳教授民國65年著作,在理論土壤力學與實用基礎工程問題精集,首次出現在台灣工程界,主要是提出1964年日本新潟大地震房屋傾斜,但其特別強調只有發生傾斜,建築物結構並沒有損傷,可見結構設計及施工若完善,縱使產生傾斜沈陷,建築物不會發生倒塌。並液化可以借地質改良及深基礎(基樁到岩盤)方式解決,惟因為要花錢在地下看不到,建商能省則省。

政府應亡羊補牢,改善不完善之建築法規,杜絶不法情事,更應建立老屋健檢制度,把老舊有耐震不足有倒塌危險建築物,鼓勵實施都市更新才能有所保障。以後買賣房屋要有健檢資料,並將建築物納入地震險,如同車輛保險制度一樣,確保老舊建築物安全及有周詳法令保護,期待公會幹部率領會員建言政府並努力以赴,讓新政府在建築安全保障能徹底執行,為人民蒼生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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