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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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論 國土計畫法應強化落實之道 去(113)年最後一天,立院三讀通過: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延長六年,並於「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國土法)公告實施後10年內,遵照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意就是在2031年前須公告。原訂於今(114)年4月上路的國土法及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也因實施年限再展延6年,引發熱議。 由於國土法及其影響,主要核心之一即是解決「農地非農用」之弊,其立法目的即是防止農田被濫改為建地,為農地破碎化亡羊補牢。民國88年修正的「農業發展條例」,造成許多農地改建地,以及濫蓋農舍、農宅等農地流失,20餘年來農地流失積弊已深。本報以為,無節制的資本化偷走了台灣的農田,讓本該農用的土地傷痕累累,讓本處於弱勢的農業更加脆弱。許多短視近利的開發與土地炒作,使我國農地支離破碎,除了環境生態的破壞,國家糧食安全也存在風險。 又、因應我國國土的永續發展,國土法「依據國土性質,將全國劃分為四大功能分區」,分別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並以此國土法統籌全國土地利用為目標,盼能補足過去在區域計畫法規定的不足,讓國土空間利用更符合永續發展的精神。 其中,國土法第6條規劃基本原則:「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將「農業發展地區」細分為優良農地、良好農地、坡地農地等,予以不同程度保障,防止不當開發。然而,反對國土法的民間團體常批評該法實施會讓「農地價格下跌、農民利益受損、農民無法翻身」。本報認為:他們忽視了更深層次的問題,農地並非單純的經濟資產,而是關乎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資源,農地存亡即是攸關國家存亡! 如前所述,國內現下的處境,仍有多數民眾對於國土法有諸多疑慮,例如:有部分縣市尚未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致中央無法整合、調整土地分區,且農民、地主對國土功能分區可能會限制開發之疑慮仍然未解。對此,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23項子法已發布16項,其餘7項子法均已審查完成,所以子法將配合本次母法修正,重新檢視調整內容後,按原訂114年依程序發布,似乎內政部並不認同其嚴重性,心閒氣定,令人三嘆!其實,目前桃園市、南投縣等縣市仍未送交國土功能分區圖報部。 對此,不禁令人省思:這是否又是溝通不足或是相關子法配套不足等因素導致的呢?如今,立院三讀通過再延長6年,國土法是將國家整體空間妥善配置管理的根本大法,能務實面對及解決現行區域計畫法長年未能處理的問題,。 本報呼籲,導正過去土地零星變更使用亂象,並能讓土地能依計畫有序利用。政府應妥善利用此次延長的時間趕快補破網,透過更多媒體管道及相關懶人包說明國土功能分區狀況,並同時針對仍有爭議之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再舉辦地方說明會,藉以重拾民眾信心,化解心中的疑慮。盼在未來國土法實施後,國民能以愛護土地、與大自然共存共榮的心,樂觀看待土地資源能被有效利用,藉由強化國土安全及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帶動地方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與穩固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且同時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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