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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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星期六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人 :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 黃科銘 涂泰成 吳朝景 巫垂晃 陳錦芳 張長海.
.................梁詩桐 張錦峰 陳清展 蔡得時 鄭明昌 歐良規 高... ....
.察 人 :呂震世 施義芳 余....郭芳俊 周功台
社務顧問: 李咸亨(北區).......聰(中區) .. 徐德修 (南區).

.. .....長: 陳錦芳.... . .長: 張長海 黃科銘

....輯: 拱祥生 ...副總編輯: 王壽延 李根才 官明郎
....筆: 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筆: 葉榮晟
執行編輯: 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電子版轉輯:黃武雄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 局版省報字第48號
新聞焦點1 ........................................................................................社論

 

營造業法第66條諸項訂定相關規定之芻議


...........營造業法自民國92年2月7日公布實施後,將於明年2月7日屆滿五週年。內政部營建署於本年9月26日,以台內中營字第0960805901號函,要求相關公會於文到15日內,就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提供具體草案意見憑辦。隨著新辦法的訂定,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的過渡條款,正式宣告進入轉換階段,對於營造工程品質的把關,具有實質提升的效果;對於營造產業的公共安全,更落實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

...........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的規定,已自公告日起二年內完成;而第三項與第四項的規定,係指依營造業法施行前之『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擔任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主任,及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於換領丙等營造業後滿五年,營造業申請複查時,應符合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


...........因此,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擔任為專任工程人員者,若不符合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即令其停止執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並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

...........又,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應研訂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相關事項辦法;第六項規定,為落實營造業專任專業之目標,委託建築師或技師簽章負責之規定事項,應訂定其停止適用之日期。前述兩項規定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會定之。


...........為提升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相關事項辦法,首應按各類科專業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至於施工管理簽章、報備及登錄作業等,建議參酌現行施工管理簽辦查核步驟,來建立一套標準作業程序,以供各級主管機關遵循辦理;施工管理項目費用,或可建議依工程訂約金額,訂定一定百分比率及最低費用標準給付。該項費用,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專款保管撥付方式辦理,以確保專任工程人員執行辦理施工管理簽章之品質,落實保障公共安全。


...........至於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所稱訂定第四項事項停止適用之日期,依法須於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相關事項辦法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停止適用。此項期限的訂定,不僅為本項落實營造業專任專業之目標,且為營造業第一條之立法意旨,也將是我國步入新的營造工程史,營造業管理正常化的重要里程碑。


...........綜上所述,內政部營建署適時函相關公會,要求就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15日內提供具體草案意見憑辦乙節,值得肯定,期盼主管機關為所當為,確實為工程品質及安全把關;另本報以為,內政部營建署目前雖以上開函文,要請各相關公會,具體提出草案意見供參,此項做法,似未符合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制定之程序,建議主管機關仍應盡速提出完整草案架構始徵詢各公會意見,以符法治。

創會二十週年慶-
嘉義場研討會圓滿成功

........﹝本報訊﹞省公會創會二十週年慶,全省21縣市系列研討會,第二場於96年10月12日假嘉義市國立嘉義大學隆重舉行,承蒙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及國立嘉義大學及各位講師鼎力協助下熱鬧登場,由於內容精彩,吸引會員、公務單位及與省公會往來廠商、嘉義大學土木相關科系師生等產官學等相關工程人員共約100人熱烈參與會,盛況非常。(相關報導見第四版)

顧問專欄登場、以響讀者


........本屆技師報重新改組後,為了增加本報的可讀性與專業性,陳錦芳社長特別聘請了李咸亨教授、顏聰教授及徐德修教授,分別擔任本報北、中、南區之社務顧問,半年來給予本報在發展方向、報載內容及編輯方式上,提供了許多寶貴的建議,特此申謝。此外,自上期(566期)、本期(567期)及下期(568期),三位顧問分別提供一篇顧問專欄,開啟讀著知性與感性的另一扇窗,精彩可期,不容錯過!

技術專刊2..

足尺寸液流阻尼器測試

(李永峰提供,2006)

有效的結構防震消能元件─液流阻尼器

徐德修 私立立德管理學院營建科技學系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退休名譽教授

...........在實際的設計工作上,不再滿足於僅將結構物視為靜力系統,配合發展快速的資訊工程,電腦作業的強大功能完全可以應付動力分析及設計的需求

...........半世紀前,土木工程師幾乎只有靜力結構的設計觀念,在土木工程學系的大學部課程裡,看不到什麼以動力觀念進行設計方面的課程,或是雖然有這門課,但並不如機械系航空系等如是重視。數十年來,土木建築結構逐漸被視為動力系統(理當如此),所以,在土木工程相關學系的課程中,動力學以及以動力系統設計結構物方面的課程分量加重了。在實際的設計工作上,不再滿足於僅將結構物視為靜力系統,配合發展快速的資訊工程,電腦作業的強大功能完全可以應付動力分析及設計的需求。所以,將土木結構視為動力系統,成為當然的事。若針對高樓結構及因應颱風、地震等外力侵襲的結構,更是必須進行動力分析與設計方才顯得合理。式(1)是一個代表靜力系統的式子;式(2)是一個代表動力系統的力學式,但是忽略了阻尼效應;式(3)則是一個更為一般性、代表動力系統的力學式。........................................MORE

法律專欄3

『耐震評估人、耐震補強設計人』資格
依法、依理應限定為『專業技師』

莊金洞 技師


......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96年8月間起辦理「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促進條例」公聽會,實施既有建築物之結構耐震評估及補強工作計畫,其主旨係以地震災害發生後建築物繼續維持機能為目標,建立實務可行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有效減少地震所引致之生命財產之損失;但有關耐震評估人或耐震補強設計人,為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其中建築師之資格依法、依理皆不恰當,以下數點理由將可反駁營建署版之耐震補強促進條例中建築師資格不符合的原因。.................MORE

焦點話題4

省公會理事長

林永裕主持中

嘉義縣交通局

林聰利局長致詞

嘉義市工務局

駱際方副局長致詞

嘉義大學

張義隆教授致詞

.. 創會二十週年慶-
嘉義場研討會圓滿成功


研討會由林永裕理事長開場引薦下,介紹嘉義縣交通局林聰利局長、嘉義市工務局駱際方副局長及嘉義大學張義隆教授等貴賓。並說明近年來前嘉義辦事處黃敏修處長均與嘉義縣市政府,建立非常良好的互動關係,希望今後在新任辦事處劉處長接任後,更能傳承如此良好關係,並能提供技師的專業,服務大嘉義地區的機關與民眾。其中林局長更期盼各位技師朋友,在專業領域上應能時時刻刻提醒自己,除了在專業知識領域的提升外,身為一位工程人員,在現代更應加強生態景觀、美學及法律素養等相關知識的培養,以此來跟與會人員共勉,並為工程品質的提升共同努力。另外駱副局長也以有所同感的提出工程法律知識,應是工程人必須瞭解的,尤其是身在公部門的朋友。其後張義隆教授更代表劉振川主任預祝本研討會能夠順利成功,可謂盛況空前。....................................MORE

 

省公會常務監事

呂震世主持中

全聯會理事長

余烈授課中

市公會理事長

施義芳授課中

省公會理事

陳錦芳授課中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創會二十週年慶-21縣市研討會場次預告


本會今年適逢二十周年,除已於台北縣、嘉義縣及台中市舉辦研討會,未來尚有台南縣市,南投、彰化、雲林縣,新竹縣,台北縣(含宜蘭、基隆),台東縣等多場次將陸續登場,歡迎各界踴躍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