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震評估人、耐震補強設計人』資格

依法、依理應限定為『專業技師』

 

莊金洞 技師

 

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96年8月間起辦理「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促進條例」公聽會,實施既有建築物之結構耐震評估及補強工作計畫,其主旨係以地震災害發生後建築物繼續維持機能為目標,建立實務可行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有效減少地震所引致之生命財產之損失;但有關耐震評估人或耐震補強設計人,為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其中建築師之資格依法、依理皆不恰當,以下數點理由將可反駁營建署版之耐震補強促進條例中建築師資格不符合的原因。

1.九二一屋倒人亡慘劇殷鑑不遠

民國88年9月21日之集集大地震,規模高達7.3,造成嚴重的災損,建築物大多數因耐震能力不足而損壞或倒塌逾貳萬棟,死亡人數超過二千三百人,八千多人受傷,事後綜合評估其肇因,主要原因之一係現行營建法規體制不良所造成,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橋斷樓塌,皆因監造不實」,地震災後迄今未見到檢討現行營建法規體系研提具體改革措施。

2.美國加洲、伊利諾洲限制學校、醫院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設計主辦為土木、結構技師,蓋著重房屋結構的抗震性

台灣與美國加洲等同屬地震頻繁地帶,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和建築師的養成教育、受訓制度大多仿襲美國等先進國家,但加洲、伊利諾洲限制學校建築物之設計主辦權為土木技師,醫院建築物更嚴格限制以結構技師主導設計,完成的圖樣再委託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簽署程序,美國洲法律所定旨意在房屋結構抗震性,重視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保障,台灣的建築法規於民國60年立法偏頗,重建築、輕結構,不修建築法如何談改進提高工程安全,美國能立先進的法律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台灣官署卻逆向放寬資格立法,不重視結構的抗震性。

3.既有的建築物之抗震能力普遍不足,亟待結構專業補強作業以提高結構耐震程度

既有的建築物因設計年代不同、法定設計地震力有差異,如結構材料混凝土強度不足、鋼筋強度應使用高拉力但誤用中拉力、未按圖說配筋或施作、施工瑕疵與品管不良及早期結構系統規劃設計不健全,導致結構穩定度不足,增建改建或使用用途變更,諸多因素造成建築物耐震能力不足。耐震評估係判定房屋結構抵抗地震力的程度及檢視結構桿件弱點所在的手段方法,補強桿件或結構系統改善其所需的結構專業知識及技術更勝於新建結構工程設計水準,此階段已考量結構系統、構件、材料之非線性行為,結構專業知識更深奧及結構專業訓練需更嚴謹,只有結構專業技師之專業知識訓練可勝任,絕非建築師受訓數小時可擔任,這般捧起建築師萬能專業造成專業不分,正是台灣營建體制最為人所詬病的癥結所在,亟需趕上美國、加拿大等先進國家重視人民財產安全的法規制度環境。

4.現行建築法規定,建築師並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結構設計、簽證權利

建築法第13條: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除五樓以下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結構設計權利依法屬於專業工業技師,結構設計圖說簽證權係屬專業技師,同理供公眾使用耐震結構補強之圖說之簽證,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的權利仍舊屬於專業技師,是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結構設計或耐震補強結構設計、簽證等依建築法、依簽證規則規定,建築師並無結構設計、耐震補強結構設計的資格。耐震補強設計之主體係指提升房屋結構之強度、韌性或兩者兼具的工程品質的設計,建築師依法不能辦理耐震補強工作。

5.依營建署它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安全鑑定,限定以專業技師辦理

未報勘驗先行施工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安全鑑定,營建署規定以專業技師辦理為限,然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所需之結構專業知識、影響結構安全之程度更勝於安全鑑定卻放寬給建築師能辦理,行政作業前後自相矛盾,無法無理自圓其說,除了說政策偏頗不依法行政外,實在找不出能讓人心服口服的理由,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均涉及公共安全、人民財產的保障應最低採用安全鑑定相同水準規定專業技師辦理才合理

6.耐震評估及補強係永續發展的工作計畫,應回歸法規面、制度面限定以專業技師辦理,以符合現行法律制度、實際執行的運作模式

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依法律執行,此一階段已非屬於地震災難緊急處理時期。耐震評估及補強作業應以提高工程安全品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首要目標,應該積極參考美國加洲、伊利諾洲法律規定修改建築法第13條,依建築物抗震功能對象需求,限制專業技師、建築師之主辦、從辦設計人的關係,而非現行法規以建築師為唯一設計人;更沉淪者放寬給結構專業不足之建築師辦理耐震補強,公共安全提昇淪為紙上談兵,應儘速導正主管官署之偏頗決策,耐震補強設計人資格修正限定以專業技師辦理,以符合法律規定

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促進條例,放寬給結構專業能力不足建築師辦理耐震補強,逢震恐變成另外一次921發生災害之翻版,亦重蹈了民國60年修訂建築法之重大缺失

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促進條例,係明定政府機關及民眾權利義務的法律,為預防民國60年修訂建築法之圖利建築師之「唯一設計監造人」歷史事件重演,我們要大聲疾呼訂定法律之立法委員,請為台灣之民眾福祉貢獻一點心力,切莫讓主管官署這般專業不分,偏頗政策的耐震補強促進條例立法成功,法案原委是要補強提高房屋結構抗震能力以減少地震災害損害,放寬給結構專業能力不足之建築師辦理耐震補強,逢震恐變成另外一次921發生災害之翻版,亦重蹈了民國60年修訂建築法之重大缺失,衡評今日台灣建築法規之立法精神,比對於往昔美國加洲、伊利諾洲之重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建築法規,主管官署立法條件與先進國家立法精神實在南轅北轍差太遠了,值此關鍵的歷史一刻,呼籲訂定法律之諸位立法委員、有識之社會賢達、結構專業技師們,互相聯合起來共同抵制鄉愿的政策立法,畢竟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是不分國情的,立法委員、專業技師加油,台灣人民將來會看得到你們曾經付出努力的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