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業測量技師簽證規則草案」
增列土木技師測量簽證之協商過程紀實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余烈
 陳海島技師(執筆)


土木技師公會(地方公會及全聯會)於今年(96)因陸續展開理監事改選期間(從北市公會96年3月10日至全聯會96年5月19日止),上下皆忙於選舉而疏忽「國土測繪法」立法過程,在未顧全土木技師原有權益下,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6年3月21日呈請 總統公布實施。因而造成土木技師公會的一陣驚訝錯愕,於焉遂急起展開亡羊補牢之工作。
土木及建築工程之實施,最基本的工作以測量放樣為先導。測量是土木工程師的基本技能。應用於工程之測量簡稱應用測量如道路定線高程、建築物定樁放樣、房屋鑑定水平及垂直傾斜測量等,皆為土木技師原有的執(職)業範圍,豈能在有心人的運作下,一夕間就失去。
土木技師深感未來執行應用測量有很高的不確定性,且解釋權在內政部地政司(土地測量局),如再經測量技師的運作下,土木技師目前應用測量簽證權喪失的風險極高
「國土測繪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係制訂測繪業之申請登記及業務簽證並環環相扣。於執(職)業範圍的分割下,使土木技師深感未來執行應用測量有很高的不確定性。且解釋權在內政部地政司(土地測量局),如再經測量技師的運作下,土木技師目前喪失應用測量簽證權的風險極高,這也是吾等土木技師所擔心的。其中,以第三十五條為最,原文摘錄如下: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或申請技術顧問機構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二、測量技師及測量員資格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解讀第二項後段語焉不詳「…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何謂附屬於工程係指營建業在建築工程之測量?何謂技術服務事項係指顧問業設計中工程之測量?何謂其他勞務者係指從事勞務之相關測量者?何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係指上述之應用測量不在此範圍內?但何類技師又可辦理上述應用測量簽證又未定義出?
以上之不明確,解釋權在內政部地政司(土地測量局),如再經測量技師的運作下,土木技師之測量簽證權喪失的風險極高。在在都陷土木技師於不利。藉時土木技師即失去原已辦理40年的應用測量業務,讓測量技師取而代之了。
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為推動母法而制定相關子法「測繪業測量技師簽證規則草案」,邀請土木技師公會參與(第1次未邀土木技師公會、96年6月6日(2)、96年6月23日(3)、96年7月12日(4)、96年8月2日(5)共五次會議。與會代表包括全聯會余烈理事長、吳朝景副理事長、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林永裕理事長、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理事長、周子劍常務監事、陳海島理事及房樹貴主委等)。
會議中,與會代表首先發言二項堅持:(一)修改測繪業測量技師為測繪業技師,或(二)修正第二條之一,增加後項「前項測繪業務,土木技師、測量技師、建築師得依技師法辦理簽證」。余烈理事長、林永裕理事長、施義芳理事長於歷次會議中與測量技師公會代表數度的嚴詞激辯,甚至杯葛會議進行,不惜拉長戰線至立法院對抗,並表明必須維護土木技師原有執(職)業範圍立場,土木技師於該法案中應有明確的簽證地位,以迫使主辦單位及主席釋出善意。至96年8月2日第五次會議已審議全部的條文後,主席再回至通案條款的處理,經余烈理事長一度感性的訴求與說明後,主辦單位單位遂不再堅持反對修正第二條之一,納入土木技師的修正意見。雖經測量技師公會代表的反對下,幾經協調及主席的支持,測量技師公會亦不再堅持反對,也接受了了土木技師的修正意見。「測繪業測量技師簽證規則草案」第二條之一修正如下: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無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營測繪業之許可,依各該法令辦理簽證事宜。
前項測繪業務,土木技師、測量技師、建築師得依技師法辦理簽證」。
由於「測繪業測量技師簽證規則」法源依據為「國土測繪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吾等土木技師之地位如僅於子法訂定,其基礎並不牢靠。唯有在母法發佈一年後,於修法時再明確訂定於母法第三十五條才為根本解決,立於永續。就如同水保法第六條之一,將土木技師明訂於母法內。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相與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