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採「實質審查說」或「形式審查說」應該都有國家賠償的適用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暨技師報社長陳錦芳

 

不同於公共工程,興建建築物既然須有國家的許可(建築執照),對於一般社會大眾會認為建築物的安全性是有國家保證

很高興能擔任今天圓桌論壇的與談人,身為一位律師,其實會擔心如果在某一個法條清楚表明自己的法律見解,未來如果擔任相反立場的訴訟代理人,對造可能會用這個見解來反駁;可是同時作為一個技師,特別是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的理事,如果不表明立場,可能算違反自己的職務義務,公會可以向我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僅係博君一笑。就今天的主題,我僅表明以下幾點意見:1.建築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執照之審查,不論採「實質審查說」或「形式審查說」應該都有國家賠償的適用。不同於公共工程,興建建築物既然須有國家的許可(建築執照),對於一般社會大眾會認為建築物的安全性是有國家保證,因此,如果房屋倒塌時無法請求國賠,將可能會引起消費者恐慌。2.如果要求行政機關內的建管人員或是專業簽證的專門職業人承擔所有建管的責任,對專業人員是不能承受之重,國家應該積極建立以「強制保險」及「委託外審」來分散風險。3.有關建築設計人及監造人之責任,之前與談人所提出70 年 12 月 10 日內政部的函釋,表示建築師只負民事及行政責任,可是這個函釋只是針對建築法第13條第2項所做的解釋,而建築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的設計人及監造人,仍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4.法院判決時請盡量避免採歷史解釋,即以立法者對法條的意見詮釋法律,可是事實上,目前立法院對法律的修正,似乎多採各界協商結果並無整體思考,且通常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以上幾點請各位先進指正。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暨技師報社長陳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