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專業簽證」納入「行政管制體系」後之國家責任問題-以建築簽證為例

東吳大學法律系林三欽副教授

所謂「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係指將原本應由行政機關於管制行政領域審查的項目,依法交由具一定專業資格之技師簽證負責。在此一制度之下,各該專業項目的簽證成為申請許可的必要條件,主管機關仍掌握是否予以核准之權。

以我國現行建築管理業務為例,依據相關規定,在「專業簽證制度」下,各該簽證項目的專業判定權已經歸由專業技師來行使。主管機關於核發相關許可時,原則上無須就各該簽證項目逐一進行實質審查。此可由主管機關之審查形式,由「逐案實質審查」改為「抽查」,以及法令賦予主管機關對於簽證技師一連串的監督查核權得知。在制度設計上以「移轉實質審查權限」為目標;但藉由「抽查」與其他的監督查核機制,控管簽證的品質,以避免發生簽證不實及簽證錯誤的風險。

藉由「肯定國家責任存在」的主張,可以督促主管機關更謹慎地監督簽證建築師

即使吾人認為實施「專業簽證」制度之後建管機關僅負「形式審查義務」,對於建築師在核發建築簽證時所發生的疏誤,建管機關基於以下理由仍應負責:

─建築簽證僅係取得建造執照的要件之一,建造執照仍係由建管機關核發;─引進「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固然以提升行政效能為目標;但不得使人民因而承擔更高的生命、財產受損風險。反之,藉由「肯定國家責任存在」的主張,可以督促主管機關更謹慎地監督簽證建築師,並採取更有效的建造執照審核方式。

東吳大學法律系林三欽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