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建造執照之審查與簽證-技術與行政分立制度?

台灣大學法律系林明鏘教授

現行建築法第34條規定,嘗試將部份建造執照之審查責任轉嫁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因此,當建造執照申請之工程圖樣或說明書不實,而行政機關仍予以核發建造執照時,其後續法律責任究應由主管建築機關負其全責或由建築師、專業技師單獨承擔責任?在九二一大地震後的法律訴訟案件中,各審各地法院見解尚未統一。依本文見解,不論建築法第34條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性解釋,均無法導出主管行政機關不負責任之結論。

如仿參照德日兩國法制之規定,利用委外審查及非重新計算之方式進行執照審查制度,較能兼顧申請人之利益

但是,由於建築執照申請件數之多且複雜,主管建築機關公務人數量少且專業知識無法審查所有建築申請案件,因此,如仿參照德日兩國法制之規定,利用委外審查及非重新計算之方式進行執照審查制度,較能兼顧申請人之利益,以及未來建築物使用人公益安全之需求,我國建築法之規定,具有修改之必要及迫切性。

台灣大學法律系林明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