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未經品管訓練之技師

可任監造單位監工人員及承商之品管人員

﹝本報訊﹞有關日前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為會員是否可免經品管訓練,即可逕擔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及承商之品管人員疑義,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工程管字第O九二OOO四五七八O號函釋示如下:

查技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監造」;另查「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符合該規則規定之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其中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故該會會員如擔任品管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雖未接受品管人員訓練仍可執行該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之監造工作。

另查技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監造、分析、試驗、施工、檢驗、計畫管理…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及「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又查旨揭要點第八點規定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工作要點,包括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等。技師法既賦予技師執業之法定範圍且可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督察按圖施工之工作,故技師雖未經品管訓練仍可擔任承包廠商之品管人員,惟應確實執行品管要點第四點規定之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及第六點規定之品管人員工作。

  若該公會會員擔任旨揭品管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及承商之品管人員時,請各機關函請工程會專案登錄於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並應確實依據前開品管要點規定,要求其常駐工地並落實執行監造或品管工作,如有疏失,應依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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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