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專任技師如何落實

王欽璋、張富進 技師

 行政院院會第二六二一次會議於本週四(88年3月25日)決議通過營造業法草案,即將營造業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該草案中明確訂定營造業與分包廠商的施工責任。另外,也規定營造業負責人與專任工程人員應為專職;營造業應設置工地主任及技術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在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勘驗或查驗工程時,應現場說明及簽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所在地進行的營繕工程竣工後應加以登錄管理。主管機關未來將對甲級綜合營造業進行定期評鑑。營造業必須經過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同業公會才得營業。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落實問題,目前已引起政府高層重視,並將該議題委由學者專家進行研究。今年春節過後,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魏理事長、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張理事長、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余理事長等,偕同筆者及幾位土木技師公會幹部向營建署林署長拜年時,林署長雖親自熱誠接見,也語重心長的希望技師公會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落實問題要求技師公會會員自律。而近期也連續發生數起技師受懲戒事件,內政部曾於87年2月4日以台﹙87﹚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一八一號函知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有關受聘於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同時擔任工程顧問社、私立工專、鋼鐵結構公司職務,是否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案會議紀錄,會議決議︰『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之職務。」為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為貫徹立法意旨,提高工程品質及安全,本案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相關單位查詢本案三名技師之扣繳所得稅資料,任職營造廠及兼職單位時之所擔任職務、任用期間、差勤紀錄與工作範圍,以落實專任工程人員之人證合一,防杜技師租牌。』近日甚至有土木技師被依違反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之規定處技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最嚴厲之處分:「撤銷其執業執照、技師證書」。

 事實上現行營造業8742家,土木技師任「專任工程人員」者約有3600家,其他技師與建築師任「專任工程人員」者約有700多家,其它約有4200家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為工地主任。如果祇有營造業受聘技師專任落實問題,那單方面歸咎於營造業受聘技師尚有道理,事實上當初將丙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開放給工地主任時,營建署潘前署長所持的理由,一是技師人數不足,二是工地主任才能落實專任。有關技師人數不足的問題,筆者曾於技師報NO.77期(87年6月6日魏嘉甫、張富進、王欽璋)「從專任工程人員之立法看工地主任」一文中,提及民國62年營造業管理規則之頒布施行,乃因當時政府高層認為營造業太過於泛濫,才修改建築法第十五條,並訂定營造業管理規則,使原先四千多家營造廠商降低至一千六百多家,所以技師不是人數不足問題,而是營造業管理規則初訂時,係用來控制營造業,限制其泛濫成長。然而潘前署長的工地主任才能落實專任之政策,這幾年下來也已證實是項錯誤的假設。如此可知專任工程人員落實問題是我們共同的期望,而未能落實的因素並不是營造業受聘技師單方面問題可解決的。

 現行營造業管理規則對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規定在其第十八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此為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不定期契約之規定),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營造業應保存專任工程人員之差勤工作紀錄,主管機關隨時查核之。」與第十九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現行許多縣市政府皆要求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時應到場才准予查驗。所以在營造業管理規則中對專任工程人員的要求是:「一、要在營造廠商每天上班留差勤紀錄,且其勞工保險應以所屬營造廠商為投保單位。二、開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應有其親自簽名蓋章。」滿足上述二者,方符合專任落實,否則就被視為未予落實,可移送懲戒。這種落實專任的觀念顯然有其盲點,才會使問題年年存在,試問如果一種制度令多數人違法,是人的問題呢?還是制度有缺失?事實上,這幾年來未能落實的營造業受聘技師要求至營造業落實並工作,營造業者卻反公開指責技師不願落實,誰是誰非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何謂「落實專任」,依建築法第十五條「營造業應設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如果落實專任的觀念不在「專任」上打轉,若專任解釋為營造業可能有多位具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而各項工程之施工都應有專任工程人員為其負責,且該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不得再依技師法執行其他業務也不得兼負其他營造廠商之施工責任,則專任之目的應在於如何讓專業技師於各項工程之重要施工階段貢獻專業並負起責任。

 因此營造業專任技師落實專任的問題,應在如何規範工程中各重要階段技師應執行事項,因為一旦專業技師於施工中各重要階段皆履行專業之責任,並留存有執行之資料或查核之證據,還能稱其未予落實嗎?反之,營造業之負責人若同時為專任工程人員,而老闆的工作可能大多投入在業務、管理、應酬、及資金調度上,已沒時間用於工程之執行,祇令其在開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就算符合「專任」,能謂落實嗎?如果不需建造執照的土木工程(或謂公共工程),依現行的營造業管理規則,連簽名蓋章也不用又如何叫落實呢?(因營造業管理規則係建築法之行政命令,依法僅對建築法管轄之建築工程有效。)我們在此建議不仿將「各工程所屬之重要階段技師應負責那些事宜,執行技師職務時應查核那些資料與憑證,執行結果應留存那些證據」等,交由技師公會來規範,其規範也不必一次就非常完整,可逐步依需要增列項目公告週知會員遵循。主管官署查核技師執行之資料及憑證後,才予以發照,同意勘驗或發放估驗款。如此營造業自不能拒絕專業技師之參與,專業技師確實參與實際工程運作才是解決營造業技師專任問題的可行之道。值此營造業法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之際,我們樂見營造業法草案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分立,然借由專業技師之投入,強化營造業之技術品管,提升我國營造業之品質及競爭力,方是我們推動營造業法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