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要點及應行注意事項(上)

陳樹棟 技師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自民國85年9月25日以台(85)內營字第8584912令頒布施行以來,轉眼已屆滿九年。本法係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5項規定訂定。其目的在促使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起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責任,並藉由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申報,依使用建築物之使用用途加以分類,釐訂受檢內容、標準,並依據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分別規定其受檢頻率,每年一次或二年一次、四年一次。

特種行業大量興起影響建築物公共安全

台灣地區營業場所在民國85年以前,建築物發生的公共安全事故頻傳,尤其是民國83年2月15日的台中衛爾康西餐廳,因設備安全防範不週,發生瓦斯氣爆,造成64人死亡,11人受傷的重大災變,一時令社會嘩然。

我國在創造經濟成長過程中,經濟建設帶動工商業的蓬勃發展,促使新興行業,例如KTV、卡拉OK、理容院、三溫暖、餐廳、旅館、電影院相繼設立。由於商業登記業別與建物使用用途及消防分類難以統合或界定,難以符合現行各項法規之行業分類使用的認定,致造成許多建物違規使用的情況。其次因特種行業出入份子複雜,挾怨報復,蓄意縱火案件層出不窮,均使社會秩序失調惡化,而供做各種活動空間的建築物,首當其衝,造成建物公共安全的隱憂。

公共安全檢查分類執行順序受檢頻率

由於特種營業場所屬於高危險性,以往屢次火災,其中超過一半案例,均係來自人為縱火。政府有鑑於此,於民國85年9月25日頒行本法,翌年1月1日即先對使用強度高,危險指標大的B-1類特種營業場所,優先執行公安檢查,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加以列管。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分類

建築物依其使用用途,分為以下類別:1.A類,分A-1、A-2二組公共集會類;2.B類,分B-1、B-2、B-3、B-4四組商業類;3.C類,分C-1、C-2二組工業倉儲類;4.D類,分D-1、D-2、D-3、D-4、D-5五組休閒文教類;5.E類之宗教類;6.F類,分F-1、F-2、F-3、F-4四組衛生福利更生類;7.G類,分G-1、G-2、G-3三組辦公服務類;及8.H類,分H-1、H-2兩組住宿類。

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執行順序

因顧及縣市各級政府執行人力有限,有關建物公共安全檢查,針對建築物使用用途分類的危險性,出入人口數量及供公眾使用性質,先期訂定三類優先檢查對象,由各縣市工務局使管課(科),限期完成調查並予以列管。第一順序屬於高危險性場所,例如KTV、卡拉ok店、pub、理容院、電影院、舞廳、酒吧、歌廳等的B-1類。自86年元旦最先執行。第二順序屬於供不定對象使用,且出入人數眾多的場所,例如補習班、大餐廳、百貨公司、旅館、幼稚園、遊藝場所等、此類場所大部歸類於A-1、B-2、B-3、B-4、D-5、F-3等。此類場所相繼於民國86年1月1日及7月1日實施。第三順序為第一、第二順序之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絕大部份的營業或辦公場所屬於此類,遲至民國88年7月1日及11月1日分兩梯次實施,到目前為止,供公眾使用各類建築物業已全面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受檢頻率

1.第一順序類建築物不論面積大小,每年受檢一次。2.第二順序類建築物,視樓地板面積大小,決定受檢頻率,每年一次或每二年一次。3.第三順序類建築物,視類別及樓地板面積大小,決定受檢頻率每年一次、每二年一次或每四年一次。

填寫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書注意要點

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十一項及「設備安全類」六項,合計十七項,其內容及相關檢查注意要點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簡稱則設編)。

1.防火區劃:(1)防火區劃分隔情形:依據則設編第77條至87條規定要點檢查,例如防火牆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2)防火區劃防火門窗:依據則設編第76條檢查。(3)防火區劃防火樓板:依據則設編第70條、第78條要點檢查樓板下設有天花板,天花板應為不燃材料。(4)防火區劃防火牆:依據則設編70條、77條要點檢查,例如廚房面積20m2有三爐以上,一定要做防火分開牆。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依據則設編86條規定要點檢查,例如,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口眾多之場所,分間牆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連棟式分界牆應為防火構造,餐廳、廚房防火牆需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3.內部裝修材料:依據則設編88條要點檢查,限定建物內部牆面及天花需用不燃材料耐火板。惟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口眾多之場所設於地面層且其樓地板面積在100 m2以內者,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

4.避難層出入口:依據則設編90條要點檢查,例如由各層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地面樓或屋頂)應為外開門。出入口寬度依使用樓板面積大小規定而定,出入口門不得上鎖等。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依據則設編91條要點作檢查,如避難走道或直達樓梯出入口寬度需大於1.2m,特殊危險場所依其規定。

6.走廊(室內通路):依據則設編92、131、132條要點檢查,走廊淨寬依建築物用途別而定。

7.直通樓梯:依據則設編93-95,98,241條規定要點檢查,例如地面避難層自樓梯寬度視建物用途而定,一般皆大於1.2m,經由陽台、露台或屋外通路而達有效避難目的可將條件放寬。樓梯地面不能鋪設地毯,不能堆物。如果鋪設地毯,其地毯質料必須具不燃性。

8.安全梯:依據則設編76、96、97條規定要點檢查,例如安全梯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並裝設無門檻之安全門(甲種防火門)向避難方向開放。

9.特別安全梯:依據則設編97、99、102、241條規定要求做檢查。例如,設於建物5層以上樓層之特別營業場所,需設置特別安全梯通達屋頂避難平台之用。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並符合兩方向避難原則。如台北縣府大樓之規劃標準。

10.屋頂避難平台:依據則設編99條規定檢查。例如,五層以上樓層使用為出入人口眾多之營業場所時,應依規定設置具有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台。如果屋頂加建,其加建面積不得逾平台面積之二分之一。

11.緊急出口(入口):依據則設編108、109、233條規定作檢查。例如緊急出(入)口,指建築外牆可開啟之窗戶。出入口應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能讓消防人員進入,若為帷幕外牆需以u標示可以開啟之部分。

二、設備安全類(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簡稱則備編)

1.昇降設備:依據則備編108~132條規定及昇降設備管理作檢查。一般而言,應取得升降設備許可證明或電梯檢驗合格標籤照片。2.避雷設備:依據則備編20~25條文規定檢查。例如檢視有無導線繼裂,保護角阻礙等。3.緊急供電系統:依據則備編7~10條文規定檢查,例如,檢視發電機可否正常運轉,緊急用電插座正常否。4.特殊供電:凡設有舞台及放映室之場所如電影院等,以及設有×光機及游泳池之場所需依則備編所定之相關規定檢查,大部份受檢場所皆設置有廣告招牌燈,不要忽視漏檢,應注意每一組廣告燈外部均應裝設有完全將所有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開關,另廣告鐵架金屬外殼均應接地。5.空調風管:在設有空調風管的營業場所,應注意其貫穿防火區劃時風管有無放置閘門,一般場所若無此項設置則蓋免檢章。6.燃氣設備:凡餐聽、廚房及設有瓦斯烹調的場所,需做此項檢查,首先檢視其連接供氣的管子,長逾1.8m時是否改為符合國家標準的金屬管,另外必須裝置點火失效即能切斷供氣之裝置。

土木技師擔任專業檢查人資格

依照中華民國85年11月21日台(85)內營字第8582098號頒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二點專業檢查人,是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師,且需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即內政部營建署)舉辦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講習」訓練,取得講習結業證書者。符合以上資格之人員得備妥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投保意外責任險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檢查人認可證」。

專業檢查人每三年換照一次,應於到期屆滿前,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有效)認可證。

認可基準第七點另規定專業檢查人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主辦之有關訓練。又第八點訂有罰則,凡專業檢查人如有:(1)申請為專業檢查人之檢附文件不實。(2)曾有檢查簽證內容不實。(3)未依檢查業務項目檢查。(4)出借認可證供他人使用。(5)同時受聘二家以上專業機構。(6)投保意外責任險到期末再依規定投保。(7)拒不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之訓練。違反以上情事其中之一者,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視情節輕重,停止換發認可證,其停止換發期限最長為三年。又專業檢查人違反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專業檢查人(或專案機構)檢查內容不實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移送各該主管機關(即內政部營建署)依法懲處,若無正當理由說明,將被停止換發認可證一次。(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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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6/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