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試驗法系列介紹

CNS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

莊英吉 技師

CNS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公布之前,由於無專屬規範對自動防火捲門進行試驗,要進行申請「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文件之前,需透過營建署指定之評定機構進行諮詢動作,取得「諮詢建議書」之後,並依「諮詢建議書」之內容(包含試驗方法及判定標準)進行防火捲門試驗。故新規範公布之後,解決了產官學界許多問題。

CNS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基本上其標準加熱-時間曲線(圖一),已與世界接軌(ISO)加熱時間一小時加熱爐溫度為945℃,加熱時間二小時加熱爐溫度為1049℃,加熱時間三小時加熱爐溫度為1110℃。試體之條件應與實物同樣製作完整之防火捲門組(包含捲箱、五金等配件組合),試體尺度應與實物相同,但由於一般自動防火捲門尺度都在3m×3m(寬×高)以上,故此規範規定得以3m×3m(寬×高)作為試驗面,試體厚度與實物相同。

試體需穩固安裝於試體框架上之後(圖二),其捲門門片功能需能正常開閉,在試驗進行時自動防火捲門處於自然關閉的狀態,另外為了顧慮水平防火區劃的目的,且由於捲門捲箱及葉片兩面是呈現不對稱結構,必須考慮捲門兩側不同結構受火面之耐火能力,故試體試驗數量為採用同樣型式且完整之兩防火捲門組,各側進行試驗一次(圖三)。

此試驗方法中,第一道關卡需通過加熱試驗,在一、二或三小時加熱時間中,以便判斷試體是否具備遮焰性能或阻熱性能,遮焰性能意即(1)在非加熱面之持續火焰不得超過10秒。(2)從加熱側通達非加熱面之持續噴出火焰不得超過10秒。(3)加熱試驗中捲門底部座板上拱量不得超過1.91cm。(4)加熱試驗中捲門葉片不得脫出導軌。阻熱性能意即(1)試驗中非加熱面平均溫度不得超過170℃。(2)試驗中非加熱面任一位置最高溫度不得超過210℃。

第二道關卡為通過加熱試驗後,試體需再通過衝擊試驗或噴水試驗,對試體加熱面衝擊試驗或噴水試驗後,試體未發生破壞、未產生貫穿裂縫或未產生葉片脫出導軌之現象者,始定義為衝擊或噴水試驗合格。

通過以上兩關卡之試驗,即可判定具備合格之防火時效,例如:具備兩小時防火時效及阻熱性能,或具備兩小時防火時效但不具任何阻熱性能…等等,然而由於目前市面上通過防火捲門試驗之產品,是屬於較傳統的型式,0.5mm厚度左右的捲門葉片,一般無特殊工法或其他特殊材料加工是無法通過阻熱性能之要求,故目前市面上之防火捲門是僅具備防火時效但不具任何阻熱性能(照片一)。

  由於防火捲門一般來說是應用於水平區劃之大開口部,因此平常一般都是保持常開狀態以利通行,因此對防火捲門平時之維修,應落實檢查其自動開閉之功能是否正常,使其能在火災時能自動下降,以降低延燒之危險性。

圖一 標準加熱溫度-時間曲線

圖二 防火捲門固定安裝示意圖

圖三 防火鐵捲門加熱示意圖

照片一 試驗進行中防火捲門非受火面情形

 

[info/fram/foo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