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釋國內法律之解釋、具體化、補充與適用(上)

李天河 技師

一. 前言

國內制定法律,就立法技術而言,有捨過去艱澀條文而朝簡明易懂之趨勢(例如晚近制定之營造業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等,若與早期制定的民法、刑法相較,顯然較為白話、易懂多了!)。然而法律乃係人類社會生活中各種外部行為之規範,也僅能作原則、抽象的表述,甚至不明確的規範;且現實社會各種事務千變萬化,難免產生立法當時所不能預料之事件,屆時要將原則性或抽象性的法律條文適用於某事件,力有未逮之處,在所難免;又法律不可朝令夕改而破壞其安定性,因此,為適應社會變化之事實,就有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與適用之需要產生。

爾來為土木技師爭相討論的「受聘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是否需領有執業執照爭議」,就涉及技師法與營造業法兩競合法律間之解釋與適用,故有關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與適用等內涵,允宜明瞭。又一般人在自認權益受損或蒙受冤屈當頭,常有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自然脈動反應,但查大法官會議解釋函,自民國38年1月6日迄今(92年11月14日)也僅作出568件,可見聲請大法官釋憲必有相當的門檻,其聲請注意事項,亦宜事先瞭解。

因此本文嚐試依序簡述「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與適用之意義及關係」、「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之方法」、「適用法律之主體與原則」、「聲請大法官釋憲或統一解釋法律注意事項」,並略抒筆者粗淺看法列述於「結語」,供讀者參酌與指正。

.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與適用之意義及關係

一般而言,為了使法律更清楚易懂或意義明確,有必要依立法精神及意旨等,加以適切說明其文義及事理。若已有明文規定之法律條文,但意義「不清楚」者,即屬法律之「解釋」。其條文包含「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者,則屬法律之「具體化」;若原條文並「無明文規定」者,則屬法律之「補充」。

  而藉由解釋、具體化或補充等過程,使原則、抽象的法律適用於具體社會事實,發生法律效力的過程,則稱為法律之「適用」。

  因此,法律之解釋、具體化或補充,乃法律適用的前置步驟;而法律之適用,則是法律解釋、具體化或補充之目的。

.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之方法

  (一)法律解釋之方法

國內法律之解釋,因解釋主體與效力之不同,可區分為「有權解釋」及「無權解釋」兩類。

(1)有權解釋

為國家機關所為之解釋,效力較高。又稱機關解釋、法定解釋或強制解釋。包括:

(A)立法解釋

即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在同一法律或其他法律法條上,明文以立法方式所為之解釋。其作用在於使法條的規定或特定用語意義明確,亦寓有限制司法者須依法律之規定解釋及適用法律之意旨。

(B)行政解釋

即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時,對法律適用之解釋,通常以解釋函為之。其上級機關之解釋,對下級機關有拘束效力;但法院並一定不受解釋函所示法律見解之拘束。

(C)司法解釋

即由司法機關所為之法律解釋。包括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為憲法解釋與法律之統一解釋(稱為獨立解釋或質疑解釋)及由各級法院法官於審判具體個案發生法律適用疑義時,本於自己之確信,解釋法律之真義(稱為審判解釋)。

(2)無權解釋

又稱「學理解釋」,包括:

(A)文義解釋

即以法條規定所用之文字字義所為之解釋,又稱為文理解釋或文字解釋。在成文法國家(例如我國)之法律解釋,概先以法條文字之通常意義為之。

(B)論理解釋

即斟酌法律立法目的、精神、沿革、整體構造、與其他法律關係及社會生活之必要性等,依照論理之法則而不拘泥文字表現形式所為之解釋。又稱為推理解釋,包括系統解釋、擴張解釋、縮小解釋、反面解釋、當然解釋、補正解釋、歷史解釋等方法。

(C)比較法解釋

即比較外國立法例或判決(例)或學說而為之解釋。由於國內法律大部份繼受自外國(尤以民法為然,參見筆者「淺釋法律系統暨國內現行法律之繼受」一文),故於國內民法之解釋,本方法深具意義與功能。

(D)目的解釋

即由法律條文之立法目的或原意以解釋條文意義之方法。法律條文經常無法僅用文義、論理、比較法等單一方法找到真正意義所在,但若由當初條文之立法目的或原意切入作解釋,常能得到滿意之答案,故目的解釋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之功能,允稱為解釋法律之瑰寶。

  (二)法律具體化之方法

國內法律有為數不少規範不確定者(尤以民法為甚,被稱為一般條款),例如民法第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第一九五條之「賠償相當之金額及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一四八條之「誠實信用原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等概念均是。也因為有這些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調劑,才不致使法律僵硬,甚至因趕不上社會發展與時代潮流而不能適用。

要使這些規範不明確的法律具體化之方法,通常依賴「判決先例」與「學說見解」。必須具備相當的法學素養,因而也使其適用,常受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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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