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等營造業設立門檻劇降 商機大增

﹝本報訊﹞為協助營造廠升等,擴大工程承包商機,「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已獲行政院核定,近期內將公告施行。未來,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將從現行1億元調降至2,250萬元,業者將因等級資本額門檻降低,可提高參與標案的機會,增加經營彈性。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公告後,國內1.3萬家營造業者、8,000家土木包工業,總計2.1萬餘家營造工程業者必須至營業登記地的縣市政府工務局,換發新的營造業許可設立登記證。經過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爭取,營建署修正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大幅降低綜合營造業資本額,使資本額較低的業者,透過門檻調降,能獲得升等機會,以承包大型工程。

施行細則規定,未來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門檻,將由1億元以上降為2,250萬元,降幅75%;乙等由1,500萬元降為1,000萬元,降幅33%;至於丙等綜合營造業仍維持300萬以上;土木包工業則為80萬元以上。

目前國內營造業者中,甲等營造業者約2,000家,調降資本額門檻後,預料將有更多業者成為甲等營造業,獲得承包大型工程的機會;大型工程將因符合承包資格業者增加,擴大承包商選擇空間。例如,日前完成招標程序的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案,招標文件就規定廠商需符合甲等營造業,才可參加投標。

此外,營建署將透過管制承攬總量,降低工程期間可能產生的財務風險,初步規劃,甲、乙等營造業一年承攬工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的20倍。台灣區綜合營造公會總幹事表示,新法不但可以健全營造市場,也可以提升工程品質,業者樂觀其成。對業者來說,資本額並不是重點,同一時期承包的工程量不能超過公司淨值的20倍,對業者的影響比較大。簡單來說,一家新成立資本額2,250萬元的甲級營造廠,第一年只能承包約4.5億元的生意;如果隔一年公司賠了750萬元,公司淨值剩1,500萬元,就只能承包3億元的生意。以往不少公司都會虛張聲勢低價搶標政府工程,造成工程品質低落,現在由公司淨值來規範工程承包量,對穩定市場及工程品質都有好處。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同時規定,營造業者可申請自行停業,停業期限為一年,自行停業一年屆滿若繼續停業時,業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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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