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立法後對技師的衝擊

王欽璋、張富進 技師

自今(92)年2月7日「營造業法」公布以來,技師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部分,因限於營造業法第七條「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其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尚未訂定,致使眾多營造業者欲聘請技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卻無法辦理變更登記,因此,營造業者紛紛轉聘「未開業的建築師」,致使許多具有專業技能的技師無法受聘,臺北市政府曾於92年5月21日以府工建字第092110041500號函表示「因內政部對『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款規定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其相關執法之配套措施及子法尚未公布,故本府對於該項業務(技師受聘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仍無法收件辦理」

於營造業法立法前,我們就可以預知,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未訂定公布之前,內政部雖然於92年3月31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85130號令發布「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辦理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登記暫行處理原則」,該時營造業管理仍有三大問題:一、專任工程人員變更技師登記(學分問題);二、營造業籌設(資本額問題);三營造業晉升等級登記(評鑑制度尚未建立),等三大課題,將對營造業者經營權益影響至鉅。

內政部92年5月28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86380號令訂定「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各地方政府才依據該規定受理營造業申請變更專任工程人員案件,致使懸宕三個多月的技師受聘問題獲得解決。不過卻造成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對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及建築師的仇視,因為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需要學分(成績)證明,其它如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及建築師卻不用。

另外影響營造業籌設之資本額問題,如營造業籌設、營造業登記、專業營造業之申請、土木包工業資本額及承攬工程之規模額度、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等多項業務無法辦理。其它如晉升等級之評鑑制度,因介入運作的社團財團法人甚多,大家都想分食評鑑制度大餅,互相角力,在此仍有待內政部儘早確認,以降低營造業者權益損失並提升我國營造業的品質。

目前,朝野各界對於拚經濟擴大內需如何分配,正在各方角力之時,殊不知影響營造業者經營至鉅之營造業法通過後所衍生之問題,我們都知道目前新十大建設,93至97年特別預算需求共5000億元,而引進民間投資共需2030億元,另搭配非營業基金預算855億元,地方預算1316億元,自償經費281億元,合計新十大建設93至97年總投資經費共9482億元。因此未來公共建設將會大量採用BOT或BT等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案進行。屆時在統包競爭下,我國的營造業將會呈現市場衰退的現象,依據統計資料,我國目前營造業之家數約為13,273家(甲等2,029家,乙等1,661家,丙等9,583家),年營業額達新台幣八千五百億元,相關年產值在國民生產毛額百分之十以上。而受聘在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之建築師690人、技師3,077人、工地主任6,577人,其他從業人員更以數十萬人計。依「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除中華臺北專業技師及建築簽師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專業技師及建築師提供外,無限制。所以專業技師在營造業的施工簽證才是最後保障,如果沒有施工簽證,將來外國營造業登陸來台,除將由國外相當的技術人員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依法辦理查勘驗工作。我們都很清楚,目前依現行的營造業法,專業技師是沒有施工簽證權,除了單純的受聘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外,其於有關營造業的簽章查核權均專屬建築師,如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本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依現行法律,擔任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既無須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又如何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是否未來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所有未聘專任工程人員之營造廠施工皆只能委託「建築師」逐案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屬建築師專有簽章負責。

在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承諾表有關建築、工程服務類除專業技師簽證服務由本國技師提供外,對外國皆無限制,依現行營造業法如何實施施工簽證,很明顯地是我們主動放棄加入WTO時唯一的專業技師簽證保護。目前公告的營造法施行細則草案未見對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實施之交代,倒是對營造業法六十六條第三項「丙等營造業依第一項規定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時,其依本法施行前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擔任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主任及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得予繼續留任。」本義應為營造業法施行前已聘工地主任及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為專任工程人員者,在營造業法施行後,如變更或滿五年營造業申請複查時,專任工程人員須變更為技師或建築師身份者。

  具工程背景的技師公會代表或許不明白法條之嚴重性,然而內政部營建主管官署及法規委員會實不應用看笑話的心態,故意玩弄技師公會代表,應以國家未來之影響面對缺失籌謀補救之道。另外我們也要強調的是目前營造業法雖然技師不具施工簽證權,但建築師同樣也不具施工簽證權,我們頂多只能承認在國內法中,技師被內政部營建主管官署擺了一道。

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

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

2001年11月7日

提供服務之型態:(1)跨國提供服務(2)國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人呈現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場開放之限制

國民待遇之限制

附加承諾

貳、特定行業承諾

一、商業服務業

d)建築(8671)、

e)工程(8672)、

f)綜合工程(8673)、

g)都市規劃與景觀建築(8674)

服務業

i.建築師

1)除中華臺北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建築師提供外,無限制。

2)除中華臺北建築簽師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建築師提供外,無限制。

3)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此外,在中華臺北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得僱用建築、土木及相關工程技術之外國技術人員。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ii.專業技師

1)除中華臺北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技師提供外,無限制。

2)除中華臺北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技師提供外,無限制。

3)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iii.其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服務除外)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三、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3.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511-518)(包含疏浚業)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註:本表節錄自工程會http://www.pcc.gov.tw/c2/c2g/c2g_1/1303-1我國服務業入愷承諾表(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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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