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釋國內法律體例-法律之外部形式與內部結構

李天河 技師

一、前言

法律因所規範之事實繁簡不同,故其條文多寡不一,乃有各種不同形態之法律體例出現;所謂法律之「體例」,係指法律結構之形態與擬定之格式,包括法律之「外部形式」與「內部結構」;就國內現行法律而言,其體例是有規律可循的。通常法律外部形式依賴內部結構,而內部結構則決定外部形式。本文試圖就國內現行法律之外部形式與內部結構(即法律體例)做簡要解釋與說明。

二、法律之外部形式

法律之外部形式,即法律之外部表現方式。就國內現行法律之外部形式,可分為總則、分則、罰則及附則等四部份。列述如次:

(一)總則

為瞭解法律內容,國內法律大多區分為章、節。通常在第一章設置「總則」之章,將該法律全體共通之原則,或規制關係該法律全體基本事項,如立法目的、依據、適用、理念、定義、解釋、主管機關、略稱等規定,置於總則,例如營造業法第一章(即第一條至第五條)。另又有以其他名稱稱呼者,例如「總綱」(見憲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通則」(見審計法、會計法、戶籍法等)、「法例」(見土地法、違警罰法等)。

(二)分則

在總則之後,附則之前的所有章節,是為「分則」部份,允稱為該法律的核心;規範該法律本體的各種特別實體要件及附隨於實體要件而必須踐行之手續或相關技術之規定,但並不特別標明「分則」之標題,而僅依客觀事物之認識或觀點,將有關之實體、程序、委任及保留等相關規定內容彙集成專章,然後依層次需要加以排列。例如營造業法第二章至第七章(即第六條至第五十一條)。

(三)罰則

罰則雖可視為分則的一部份,卻是一個獨具特性的部份,通常特別標明「罰則」之標題;規範違犯禁止或命令行為規定時之公權力制裁規定,以樹立不容違犯之權威。但如法律無此「罰則」專章,亦多另行規定在該法律之後段。另因法律上之制裁措施,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可能造成相當之損害,故法律中有關制裁(罰則)部份,以依據法律規定而訂定為原則,行政法規若無法律依據,不得自訂罰則,允宜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例如營造業法第八章(即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就以為數十四條之多的條文篇幅,分列各種違犯情形之制裁規範。

(四)附則

「附則」通常置於分章法律之最後一章,其規定不亞於本則,仍具有重要之意義與功能;通常附則所規範者,多屬與法律本身事項有關之規定,如補充法令或準用法令之規定、過渡規定、授權訂定書表冊等格式、授權訂定相關子法或施行細則、規費或其他費用徵收之規定、法律施行地區之規定、有效期間及施行日期之規定等。例如營造業法第九章(即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三條)就以為數八條之多的條文篇幅規範與營造業法本身事項有關之規定。

三、法律之內部結構

法律之內部結構,指規範法律內部各個組成部份的搭配和排列。國內現行法律的內部結構,可以「標題名稱」、「內容編排」與「條文構造」加以闡明,茲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九、十條規定之意旨,列述如次:

(一)標題名稱

法律標題名稱,通常有概括及列舉兩種。概括名稱如民法、技師法、營造業法、所得稅法等;列舉名稱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等;標題名稱以簡潔及名符其實為原則,不用標點符號;由國內現行法律之標題名稱,即可顯示其位階及內容性質(不像美國常以議員姓名冠於法律名稱之前);如果冠以機關名稱,均以全銜稱呼,又如標題名稱有變更時,會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三欄前另列「修正名稱、現行名稱、說明」三欄,用資區別。

(二)內容編排

「典型」之法律(例如民法、公司法),在標題名稱之後,明列該法律制定公布全文之日期及文號,如有後續修正,則明列修正條文與公布之日期及文號。其後續則列明「目次」,以表明立法架構及便於查閱。緊接著依序按總則、分則、附則、罰則,作分章分節之邏輯性編排;如需以表格、圖形表達法律規範,則有將附表或附圖附於條文之後者。

(三)條文構造

國內現行法律條文構造,依序包括「條」、「項」、「款」、「目」及「前後段」五種。

「條」者,乃記載法律的基本構成單位,通常採「一條一文」原則,各條各有獨立的意義或精神;如有局部修正,概冠以分枝號碼,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等。前述冠以某條之一、之二等條文中,如引述前條條文時,其「前條」之涵義,係指其緊接之前一獨立條文,而非指某條前一番號之條文;例如第三條之二,倘有「前條」字樣,係指第三條之一,非指第二條。

「項」者,乃在內容複雜的「條」中另行區分的段落,每一項雖有自己的中心思想,但各自的獨立性不強,亦即不能脫離全條的中心。通常一條文內不會有太多項,如項太多時,會分開另設條文。

「款」者,乃包含於「項」之中,通常在項的內容有二個以上層次時出現;因一般認為「款」比項更富獨立性,故以一、二、三…的數字表示款號。

「目」者,乃包含於「款」之中,通常在款的內容有二個以上層次時出現;除非條文份量與內容相當複雜,其出現的情形不多;如有「目」之設置,則以(一)、(二)、(三)…的數字表示目號。

「前後段」者,乃條或項的內容,有必要切開但尚不致於另起一個新的項時,在該條或項之中,把條文切開為若干個文章者;例如常見法律條文用標點符號分號「;」或句號「。」切開為二部份時,其前面的部份稱為「前段」,後面的部份稱為「後段」。

四、國內法律體例現況

觀察國內現行各種重要法律,條文最多者為「民法」,共有五篇(即包括總則、債、物權、親屬及繼承等五篇),計1,225條;最少者為「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總共只有三條;其他條文在百條以下,數十條以上之法律為數最多;條文眾多或內容複雜者,為查閱與適用之便,通常多分列為篇、章、節、條、項、款、目、前後段等;內容簡單或條文稀少者則無分篇、章、節。在現行法律中,大致有如下八大類體例:(一)分篇分章者(如民法、刑法等)。(二)分篇但不分章者(如民事訴訟法第四至第八篇、刑事訴訟法第四至第九篇等)。(三)篇內分章、節、條、項、款、目者(如民法親屬篇,允為條文編列方式最完整之現行法律)。(四)篇內分章、節、條者(如民法債篇)。(五)篇內分章、節者(如民法繼承篇)。(六)篇內分章但不分節者(如考試法、強制執行法、建築法等)。(七)不分篇而分章分節者(如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司法、所得稅法等,其例不勝枚舉)。(八)不分章節者(多屬條文簡單或內容難以分類者,其例不勝枚舉)。

五、結語

  國內現行法律,雖因內容之繁簡不同或條文之多寡不一而有不同形態之體例;但法律之體例,基本上是有規律可循的;如能瞭然該法律之體例於先,非但查閱方便,亦可避免援引條文錯誤而產生誤解或誤導。尤其非法律專業者於研讀或適用法律時,允宜深入熟悉該法律之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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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