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即將完成立法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余 烈

備受爭議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終於在92.5.20(週二)最後一次朝野政黨協商達成共識,預期在立法院本會期六月份休會前可完成二、三讀的立法程序。就如同營造業法及其他法案一樣,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除非某一政黨改變立場撤簽,或15位以上立委連署杯葛,否則二、三讀僅作條次調整、法律用語斟酌等文字審議,實質內容在各政黨簽字後幾乎已成定案。最具爭議之第五條經多次朝野協商最後達成共識並簽字之條文內容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但下列公司,不在此限: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者。二、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者。三、我國依「平等互惠原則」簽署國際組織之條約,其會員國在我國設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時,該外國公司在本國設立登記滿五年,且最近五年內承攬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業務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其董事長或代表人原非由執業技師擔任,而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三人以上,或其所置執業技師為二人且其中一人為公司經理人另一人為公司股東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且其中二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登記營業範圍之各類科別,各置執業技師一人以上。』

解讀:已聘技師一人以上得據以向工程會登錄之顧問公司,累計至目前為止共642家,其中尚有122家之技師不願意擔任負責人,因此第五條第四款即接受此既成事實,可於兩年內選擇負責人變更為技師或聘三位技師或聘兩位技師其中一人為公司經理人另一人為股東,三擇一方式辦理,但對象僅限於此122家,新設立者或其他之520家均須遵守第五條之規定。

其實在最後一次(第五次)朝野協商之前已分別於92.5.13、92.5.9、92.5.2及92.4.16共進行過四次朝野協商,以及92.4.7暨92.4.2兩次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之審查,立法院本會期前後共多達六次且密集之審查及協商過程,可清楚見到各方勢力相互角力、鬥智之蹤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基於行政程序法規定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事項之限制與剝奪必須以法律定之,以及因現行管理辦法受限於母法(技師法)授權不明或法規位階不足,履受逾越技師法授權之質疑,以致甫於三年多前(89.3.17)公布施行的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無法繼續適用等理由,於91.10.21向立法院提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除「行政院版」外,亦分別由技師公會遊說立委以林志隆委員領銜共8位委員提案、39位委員連署提出所謂「技師版」,李鴻鈞委員領銜共3位委員提案、32位委員連署,其條文明顯為顧問公司公會及協會所期待內容之所謂「技術顧問公司版」,以及李顯榮委員領銜、42位委員連署為建築師公會提出所謂「建築師版」共四案併案審查,於立法院上一會期進入立法之一讀程序,並經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完成部份條文審查。

四個案代表四股力量的衝突、爭論、相互競合與合縱連橫,彼此有爭議之條文經過冗長辯論,在去年底立法院休會前全數遭到保留。由於當時營造業法正處於最艱困的最後階段,土木技師公會無法兩面作戰,另外分出力量去奧援結構技師公會蔡榮根事長領軍包括結構、電機、冷凍空調、環工、應用地質、工礦安全等類科技師的「33個技師公會聯軍」,面對支持技術顧問公司公會及協會的多位藍、綠兩陣營立委,顯得有些招架不住,尤其以聘用20位技師以下之中小型顧問公司的負責人或代表人部份,力挺「技術顧問公司版」之多位立委欲廢除現行管理辦法所訂必須為技師之規定,改以非技師擔任之爭議最大。試問只有一位醫師開診所(比喻為技師事務所)就好了,何必設立地區醫院(比喻為顧問公司)?既然要成為醫院除至少應聘有多位醫師外,院長應該是醫師吧!校長可以是不具教師資格的人擔任嗎?這些理直氣壯的道理仍然無法說服一路反對『技師版』的多位立委,令人氣憤又不平!難道政治只有利益交換與政商掛勾,沒有公平正義也不必顧及大眾利益嗎?92.4.2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居然通過下列條文內容欲直接逕付二讀,可見當時問題之複雜與困難度。『第五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或總經理,其中一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但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不在此限。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且其中二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登記營業範圍之各類科別,各置執業技師一人以上。』

解讀:其結果勢必造成向技師租牌,反正是私人公司只聘一位技師並將之『封』為總經理,以應付主管機關。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領軍加入團隊後,實力大增,使得陷入苦戰之「技師聯軍」逐漸脫離窘境,我們除一方面安排拜訪反對之立委本人及其所屬黨團幹部暨政黨高層,一方面促成92.4.28及92.4.29技師公會與顧問公司公會、協會兩大陣營理事長們面對面溝通、協商簽字外,更於幾乎全面挫敗(經反對陣營精心運作,於92.5.2之朝野協商作成共識決,欲以前述92.4.2委員會通過之第五條內容逕付二讀)情況下,遵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92.5.5及6日兩天緊急尋求12位立委支持並提案、19位連署(跨過15位之門檻)將法案擋下來,才有後續之三次朝野協商,逐漸挽回頹勢。

在兩個月之戰局中,除前述之爭端外,李顯榮委員之「建築師版」很單純只為幫建築師『脫勾』(即建築師事務所不在本條例之管轄範圍),較不具爭議,輕鬆過關。但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國貿局聯手力拼之『外商條款』(前述第五條第三款),亦與技師公會聯軍有過一番激烈爭論與協商過程,工程會原堅持之「行政院版」內容為:『為外國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或我國公司含外國公司資本逾百分之五十,其外國公司在本國設立登記營業達五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技術顧問業務累計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經多次折衝、協商,終於加入『平等互惠原則』與將五年累計10億業績提升一倍達20億元之兩項限制,以防堵不肖業者投機經由小國家回台設立顧問公司之途徑,及得以有機會藉由『平等互惠締約』方式開拓歐美先進國家及全世界各地可能之市場商機。

綜觀上述之立法過程與最後定案版本,在某些利益團體與個人強力介入運作、相互爭論與妥協下,其結果雖不盡理想,但總算使該條例不致遠離專業、捨棄技師!也使得技師之規劃設計、簽造工作權受到法律保護與定位。專業技師仍是此一攸關公共安全與全民住與行權益維護、安全保障之特殊行業的『主導者』,吾等技師自當以此職志為榮!並以共同全心全力為國家社稷打拼互勉之。

  最後本人謹代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全體會員對於十多位始終堅定支持技師公會之藍、綠兩陣營立法委員、各技師公會理事長、參與本案之理事代表以及本會全體理監事,尤其是省結構蔡榮根理事長、北市土木詹添全理事長、北市結構藍朝卿理事長及本會常務理事施義芳周子劍等長期為本條例之辛苦付出與努力,表示由衷感謝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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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