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加入亞太工程師可能遭遇的問題

巫垂晃 技師

今年1月1日我國已加入WTO,並且承諾外國人得以來華設立商業據點或以自然人身分提供專業諮詢業服務(但技師簽證業務仍需由我國執業技師簽證),而我國專業技師亦有機會至他國提供專業技術及管理等之服務。然而,各國專業技師(工程師)之培訓、資格認許及執照核發登記制度差異甚大,因此各國專業技師(工程師)有必要採行共同的國際認許標準,如APEC Engineers等,作為後續國與國間相互認許的重要參考依據,以符合GATS第七條要求,並可增加我國專業技師與國際交流的機會。

可能遭遇的困難分述如下:

一、國內專業技師之考試資格與其他國家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

國內專業技師之應考資格:取得國家認可之大專院校之相關工程學之學歷,無須工作經驗即可參加考試,取得執照後需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方可執業。然而,在美國、中國大陸要成為專業註冊工程師之前必須完成4年之實習後,才有資格參與專業考試;在英國,則必須大學畢業後,從事3年以上的實習,另外,在學期間還有一定的實習成績要求等,因此國內專業技師考試及執業資格取得方式與其他國家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以下為台灣及美國專業技師(專業工程師)考試資格之相關規定。以台灣及美國為例:

台灣:依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始能執業,技師類之考試為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資格本科系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然對於相當科系者,以修習相關學科至少六科十八學分以上即可報考;因此並無實習及相關工作經驗之規定即可參與考試

美國:美國工程師之應考資格必須滿足專業實踐之資歷條件,並通過專業工程師考試後即可取得,往昔美國各州之專業工程師考試由各卅獨自進行,目前則採全國性統一考試,由全國工程及測量考試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OF EXAMINERS FOR ENGINEERING AND SURVEYING簡稱NCEES)負責辦理,全國工程及測量考試委員會由各州考試委員會相關人士所組成,工程師考試委員會下設專業組,負責編寫考題。

專業工程師之考試分兩次進行,即基礎考試(FE)和專業工程師考試(PE)。基礎考試應考資格至少為四年制的大學工程專業畢業者,對於一般考生而言,數年間可以通過此項基礎考試,內容方面主要係以基礎知識之掌握程度為主;基礎考試通過後,再根據其實際工作經歷(至少四年),經審查合格後,得參加專業工程師的考試,考試內容主要著重於設計、經濟及管理等實務工作。

對於外國考生欲在美國參加專業工程師的考試時,各州考試委員會會對其教育水準、工作資歷等作出評估報告,決定是否允許其參加考試。

二、目前我國並無對高等專業教育進行專業學歷教育評估,若進行評估後,評估報告是否符合APEC之要求

專業工程教育評估為取得APEC工程師的專案評估之主要項目,以此當作申請APEC工程師的先決條件,因此高等專業教育進行,只有通過專業學歷教育評估的技師(或註冊工程師)才能有資格申請成為APEC工程師。

由於近年來我國大專院校之設立或改制日漸趨於浮濫(目前有148所大專院校),教育水準參差不齊,目前分為技職體系及大學體系兩種型式,技職體系歸教育部技職司主管,大學體系則歸於教育部高教司所主管,二者職掌之系統不甚相同,其對於教育之要求水準亦有所差異,由於教育部對於各個校系之授課內容並不加以干涉,由學校自主,因此很多科系儘量朝多元化之市場導向為主,導致各別之間的差異性甚大,甚至各校亦開設在職班、在職專班等多種選擇課程,對於相同的科系授課亦有所不同,因此宜透過教育認證的方式評估其專業工程教育資格是否符合國際上所認可的水準。

以美國為例,必須經由民間團體所成立之ABET教育機構認證合格之院校,方可承認其相當之教育水準,如果外國考生來自經由上述認證合格之院校時,即可免去教育評估過程,參加PE之第一階段考試(基礎考試)。

世界各國之教育機構認證大部份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由於國情的不同,我國目前之現況則必須由教育部認定,因此是否應成立民間之教育認證機構,以避免認定時所產生的諸多困擾及執行效率等因素。

三、對於技師之職業道德及職業倫理方面之檢視,目前並無明確規範可資依循

世界各國之專業技師(工程師)在取得執業資格後,應依規定遵守該國所訂定之倫理規範,進行職業道德方面的檢查,受理指控,對有違紀行為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給予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消資格,並吊銷執業執照。目前先進國家,如日本、美國、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均有訂立技師倫理規範,作為執業者之基本要求條件;加拿大某些州甚至將技師是否遵守倫理規範當作主要之考核條件,以決定重新換發執業執照之依據。

台灣目前為止並無訂立合法之技師倫理規範,更遑論其執行方式,目前雖有由行政院工程會委託中國土木水利學會陳振川理事長所研擬之技師倫理規範草案,然並未完成法定程序;再者,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工程會核備之技師倫理規範亦未完成法定程序,因此,應儘速完成法定程序,以便與世界各國順利接軌。

四、監督委員會成員之組成方式、人數比例等是否可被各技師公會所認同

APEC工程師專案設立APEC工程師專案指導委員會(APEC ENGINEER PROJECT STEERING COMMITTEE)和APEC工程師協調委員會(APEC ENGINEER COORDINATING),指導委員會要求每個成員國(地區)成立一個監督委員會(MONITORING COMMITTEE),組織並指導該國(地區)有關專業的註冊發證單位,其依照指導委員會之要求提呈有關執業要求之評估報告書(ASSESSMENT STATEMENT),內容包括APEC工程師之教育、工作經歷實踐評估、考試及註冊等之標準,以達到APEC工程師認定標準。經協調委員會認可後,就可以在該國(地區)建立有關專業的APEC工程師註冊機構,凡在該機構註冊的工程師即為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s)。

根據APEC工程師專案之規定,監督委員會之成員必須涵蓋產、官、學及技師公會及技師代表等。然而,國內技師公會可能對於監督委員會成員之組成方式及代表性會有所意見,主要觀點為認證之對象以技師為主,且技師對於實際之工程環境及狀況較為了解,而且技師科別較多(32類科),因此技師公會可能會要求較多的代表,但是目前國內的生態一向由學術界及官方主導,此將造成成員之組成方式及人數比例等之爭議及困擾。

五、國內目前之持續教育(CPD)方式是否可為APEC工程師專案指導委員會所認可

根據我國技師法規定,技師至少每四年需換發執業執照,換發執業時必須滿足執業換照積分辦法之基本要求,其與其他國家之規定有所差異,以澳洲為例,三年換發執業執照一次,每一年需接受持續教育至少需達50小時以上(若不以論文發表等方式時),至於中國大陸則採密集上課一週(約40小時),且需經測試合格後,方能符合重新註冊換發執照之要求。然而我國規定持續教育時數每年僅約10小時左右,相較之下較少,因此是否可為APEC工程師專案指導委員會所認許,應予以了解與溝通。

六、我國執照分科太細(目前有32類科),有整合之必要

世界各國之技師分類不盡相同,而我國之技師分科較細,容易造成執業範圍重疊及執業上的爭議,因此有必要整合使其與世界各國趨於一致。試以我國、美國、中國大陸及亞太工程師為例,說明如下:

台灣:專業技師分成32類科,包含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環境工程、水土保持等,各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有部份重疊存在。

美國:專業工程師依其專業可分為土木、機械等類科,結構工程、建築工程、施工工程都屬於大土木工程之學科範圍。在學校教育中可有以上的專業劃分,但註冊時均依“土木工程”類考試,而且都稱為土木工程師。僅在少數地震帶且有抗震要求的州(如加州、紐約、賓州等),規定〝結構工程師〞單獨註冊和考試。

中國大陸:目前已經建立一級註冊建築師、二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師、二級註冊結構師、註冊規劃師、註冊岩土師、註冊造價師、註冊監理師、註冊估價師等執業資格制度,對於資訊技術等專業技術領域的執業資格制度亦將展開。中國大陸目前正逐步建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制度,原則上將劃分成17個專業,包括:土木、結構、公用設備、電氣、機械、化工、電子、航太航空、農業、冶金、礦業/礦物、核工業、石油/天然氣、造船、軍工、海洋、環保等工程領域。

亞太工程師:其登記可分為十一個工程專業領域分別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環境工程、大地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工業工程、採礦工程、化學工程、資訊工程、生物工程。

七、受限本國法律之限制

台灣為五權憲法之國家,考試院執掌各種考試,對於專業技師之取得資格主要依據專門執業技術人員考試法,然此考試並無對專業實踐及實際工作經歷有任何要求,為因應世界各國的趨勢,有必要配合修正,以符合APEC Engineers取得之條件上的規定。

八、政府機關扮演的角色及其授權之程度

國外對於工程教育驗證、專業考試、執業資格註冊單位及國際工程師註冊等工作,大部份授權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或協會(學會)辦理,以符合高效率及機動性之要求,而我國對於亞太經合會議(APEC)之相關事宜由外交部主導,涉及對外經貿由經濟部(國貿局)為主,然而有關技師考試則由考試院辦理,技師註冊登記、管理等則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因此為求事權統一,有必要由政府委託民間專業團隊成立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APEC工程師監督委員會成立及辦理相關事宜,以提升我國專業技師之國際同等性。

結論

  由於世界各國之專業工程師(技師)體系,如專業工程教育體系、專業工程師之資格與註冊制度、管理規則等均有所差異,然為有效且積極建立工程專業服務之相關規定,以符合GATS之要求,亦即與其他國家或經濟體之商品、人員於一定標準與資格之同等性,並據以消除各國之間所產生對於商品與服務之貿易障礙,俾使促進自由市場之流通性。由於台灣為APEC 21個成員國之一,因此經由透過APEC機制,以取得亞太工程師資格,以此第一階段為踏板作為往後國與國或經濟體之間相互認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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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