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之教師執行技師業務

由各校聘約中自行規範

﹝本報訊﹞土木技師公會於九十年五月十日由立法委員洪秀柱、李慶安陪同下,拜訪教育部曾志朗部長,表達教育部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函頒全國各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要求:「為確保教師專業地位與工程技術品質,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兼任技師業務」。此舉違反教育部政策、教學相長之時代潮流。

 土木技師公會代表表示:教育部對技專院校之評鑑項目中,教師是否擁有專業證照列為評鑑加分項目及核撥各校改善師資獎補助之參考指標。並期望各技專院校鼓勵學生參與各項專業證照之考試,以落實技職教育功能,此也列為各校評鑑重要項目之一。如今限制具教師身份之技師不得執業,實違反教育政策。且技師法第十八條除了規定〝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外,並無其他法律限制技師兼任其他職務。

 另教育部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台(九十)人(一)字第90068526號發函給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關於技師公會於90.05.10對「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執行技師業務之規定」陳情之回復,文中表示,教育部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台(八九)人(一)字第89051388號函轉各公私立專科學校,係因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89011264號函辦理。且依教師法第一條:「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第三條:「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適用之」規定,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之權利義務,自應依教師法規定辦理。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專任教師之兼職應以教學、研究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為原則,且需不影響教學、與本職並無違背並經服務學校同意等條件始得於校外兼職。

 因此,教育部表示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台(八九)人(一)字第89049338號函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應不得執行技師業務乙案,並無悖離教師法之精神。惟私立學校教師之兼職,仍由各校聘約中自行規範。至於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仍應受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施行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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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