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務範圍談開業技師選擇執業之方式

陳良雄 技師

依照技師法第六條規定;技師可依(1)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2)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組織技術顧問機構或;(3)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等三種執業方式執行技師業務。過去開業技師除設立技師事務所外,多數均同時另成立一家工程顧問公司以為因應,今(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八部、會會銜公佈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因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設立工程顧問公司,均需至少置有一位技師,且必須於明(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前,重新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方可繼續以顧問公司名義承接業務,故很多技師關心,究竟應選擇設立技師事務所或繼續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較為有合適?選擇登記工程顧問公司是否會影響原有技師事務所所能承辦之各項業務?諸如建築物結構簽證業務、水土保持簽證業務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等。基本上,技師無論在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公司或營造業執行技師業務,應均以其原執業範圍為範疇,但因技師執業機構之不同,而受相關法規之限制,針對此一問題,筆者僅就相關法規加以探討。

技師開設技師事務所執行技師業務範圍為:(1)完全可依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八部會、會銜公佈之土木技師執業範圍;「從事混凝土、鋼架、隧道、涵渠、橋樑、道路、鐵路、碼頭、堤岸、港灣、機場、土石方、土壤、岩石、基礎、建築物結構、土地開發、防洪、灌溉等工程以及其他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及營建管理等業務。但建築物結構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務限於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執行技師業務不受任何限制。(2)可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簽證業務。(3)可依水土保持法第六條:「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工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之規定承辦水土保持業務。(4)可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二條之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

技師組織技術顧問機構成立工程顧問公司,在顧問公司執行技師業務範圍為:(1)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所規定技術顧問機構之業務:「從事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含施工簽證)、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執行技師業務。(2)可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三條規定,辦理建築物結構簽證業務(註: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技術顧問機構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僅得在該機構執行技師業務。故受聘在技術顧問機構執業之技師,僅可簽證執業機構承辦之案件)。(3)可依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規定,承辦水土保持業務。(4)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之規定,應可比照列為依法開業之技師,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此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仍有待公會向營建署做確認)。

至於受聘在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係依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之規定,僅能在所受聘之營造業執行該營造業所有承攬工程之施工簽證業務。

由以上之分析可知,技師事務所變更為工程顧問公司後,其可執行之技師業務,與土木技師事務所相較,可謂完全不受影響。再探討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技術顧問機構之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機構營業範圍相關專門知識。技術顧問機構之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負責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技術部門負責人及執行業務之計畫主持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以有限公司型態組織工程顧問公司,設五名股東,其中一人為董事,此董事兼負責人外,其餘四名股東並無任何限制,與技師事務所之組織幾無兩樣。以上分析謹供諸技師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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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