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將分綜合營造與專業營造

一定期間內承攬總額以淨值20倍為限

營造人員違規發生公共危險須負刑責

﹝本報訊﹞行政院鑑於目前營造業之管理,係依建築法規定授權由內政部訂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辦理,施行二十多年,已不敷現實環境需要,且在司法院要求應以法律定之,及因應加入世貿組織之要求,並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增進公眾福祉,於三月二十五日通過營造業法草案共九章七十條,將送立法院審議。

 這項草案內容重點包括:一、營造業分成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二種,綜合營造業仍分為甲、乙、丙三等,以維持現行營造業分為甲、乙、丙等的制度,專業營造業則分為鋼構、擋土支撐、基礎、瀝青混凝土、鷹架、模板、屋頂、空調、鋼筋、門窗、防水、土方、石材、鑿井、泥水、庭園、景觀、油漆、灌漿、營建鑽探及其他工程等項。二、考量營造業的資本額規定能與時調整,有關資本額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三、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承攬限額辦理,在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的二十倍,以避免營造業無限量承攬工程。四、規定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各自應有之責任,違反規定並發生工共危險者,應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處罰。